「菌棉棒、生棉、眼」看似日用品是材!跨境量限制一次看懂

台南有民在淘上棉花棒遭地署裁引,此案件,食署表示,棉花棒可分 2 ,一般用於身清的棉花棒不於器材,另品或吸收口分泌物「用棉棒」於材;而用棉花棒依照定看,民可的「自用量」必在「200 支」且以「每半年一次」限。若超,都需要案申,法入且意者,恐被移送查。
然根方明,位民被裁 10 元的原因非依材法,而是涉及未到案遭拘提等;然而,不少民依搞不清楚於入「看似是生活用品的器材」的裁。食署明,再次,不是「自行入境」或是「跨境」都一,只要是被材的物品都有明的量定,在定的可以走便捷通,超量需案申,民必遵守。
自行入境或皆同!口用棉棒量超 200 支,必提出案申
食署器材及化品嘉宏明,按「通交通售器材之品及遵事」公告定,只有部分器材可於路售,且售者必是器材商或局,品必於有器材可,售者必於刊器材品名、可字等予消者,消者必要有些。
而在消者端,嘉宏,不是自行入境或跨境的是一的!像前述案,民如果是用於品或吸收口分泌物的棉花棒,於第一等器材,依特定器材案核准造及入法第 6 第 4 定,依定入 200 支的用棉花棒可便捷通方式入,率每半年一次,不必向食署申案核准。
句,想要口用棉棒量超 200 支,依同法第 6 及第 17 定,料及提出案申,否可能面裁。
有哪些「看起像日常用品的器材」跨境或入境需注意?
嘉宏表示,如果民外入或口器材,依特定器材案核准造及入法第 6 第 4 定,符合下列目且不超定量,一向食署申案核准,可便捷通 (每品入以半年一次限),相的,超量就需要案申。食署也有列出以下 8 容易一般生活用品的混淆的器材供民:
嘉宏提醒,前述便捷通之器材供人使用,不得售、、供他用,如有售情形,涉反器材管理法第 35 第 2 供售限制定,以第 70 第 10 新 3 元以上 100 元以下。
文/一璇、/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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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一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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