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管期字第1030043690令,整期信基金事期交易所收取支付保金及利金占基金值比率之算方式
因金融市的展需求,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持透「金融行新法平台」各界建。近期金管酌期公103年11月28日金管期字第1030043690令有「期信基金事期交易所收取支付保金及利金占基金值比率之算方式」所提建,依行政程序布令。
按期信基金管理法第49第1第2款及上令定,行期信事不特定人募集之一般型期信基金事集中市及店市之期交易近5日所收取支付之保金及利金合之平均值(分子),占期信基金值(分母)不得低於5%。此算公式分子近5日之平均值,分母日,二者算方式不一致,且基金突然遇大幅申造成比率短失真大幅下降之情形(分母日大幅增加,惟分子受5日平均平滑效果未同步)。爰金管修正前揭算方式,改所收取支付之保金及利金合,占期信基金值之比率,最近5日之算平均不得低於5%,修正後算更具合理性。
金管透官合作的平台,主取各界金融政策及法建意,建安全展的金融市,而提升我券期之力。
位:券期局期管理 :(02)2774-7167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按期信基金管理法第49第1第2款及上令定,行期信事不特定人募集之一般型期信基金事集中市及店市之期交易近5日所收取支付之保金及利金合之平均值(分子),占期信基金值(分母)不得低於5%。此算公式分子近5日之平均值,分母日,二者算方式不一致,且基金突然遇大幅申造成比率短失真大幅下降之情形(分母日大幅增加,惟分子受5日平均平滑效果未同步)。爰金管修正前揭算方式,改所收取支付之保金及利金合,占期信基金值之比率,最近5日之算平均不得低於5%,修正後算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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