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憲訴法違憲 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牴觸憲法即日起失效
立院藍白團去年修正憲法訴訟法,讓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以上參與評議,且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9人,讓憲法法庭實務運作困難,民進團認為違憲,提起釋憲;憲法法庭今(19)日做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而因為本案評議判決門檻涉及大法官本身,憲法法庭表示,假如憲訴法會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是不能妥適宣示憲法內涵,就會違背憲法意旨,那大法官就不應受到拘束。
立法程序重大瑕疵 憲法法庭:難認符公開透明、討論原則
針對立院程序,憲法法庭指出,憲訴法修法三讀會程序中,主席在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後,詢問有無文字修正,瞬間就宣示沒有文字修正、修正條文通過,這樣的情形,難以期待現場立委可以立即反應,且就算立委明白表示無異議,也只是對於「文字修正」無異議,更何況本案申請人持續透過程序動議提出修法,採取強烈反對修法態度。
憲法法庭表示,立法委員翁曉玲等所提憲訴法修正案,在二讀會廣泛討論完畢後的逐條討論程序時,由民眾團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部分內容與原修正案完全不同,當日即完成二讀及三讀。外界無法知悉草案內容,亦無暇徵詢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或對人民公開並討論,難認符合公開透明原則的要求;另面對反對修法或質疑修法內容的發言,未見有提案者或贊同該提案者說明或答辯,明顯不符合討論原則。
評議人數規定欠缺配套 憲法法庭: 癱瘓大法官憲政功能
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部分,憲法法庭認定,立法院雖為憲法所設置的機關,並有議決法律案的職權,但立法院的立法權是憲法賦予,不能脫離憲法權力分立的制度規範。因此,立法院立法時,如涉及其他憲法機關職權規定,並對憲法機關運作造成實質妨礙,就是逾越憲法職權,並侵犯其他憲法機關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應屬無效。
而憲訴法依照大法官參與評議人數多寡,決定案件是否受理,導致大法官能否評議,深受總統人事提名權或立法院同意權影響。
憲法法庭指出,總統與立法院可能因政治歧見或其他因素,未能及時產生缺額大法官人選,憲法不可能昧於這種可能性,一方面藉由大法官作成有拘束力的終局司法判斷,來約束政治部門遵守憲法,另一方面卻容任政治部門藉由使大法官繼任人選難產,來癱瘓大法官的憲政功能。且欠缺大法官人數應有配套,現況實質癱瘓大法官職權行使,經常面臨職權行使停止風險,造成實質妨礙,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憲法法庭表示,憲法法庭無法進行評議或評議後無法作成評決,若為急速必要處分,造成日後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無法保全憲法解釋或裁判的實效性,間接妨礙憲法裁判的效力;在總統、副總統彈劾及宣告政解散案件,通常為涉及重大政治對立的案件,若不及時處理,往往會造成政治動盪持續,社會紛擾擴大甚至對立。
「迴避人數多反而可評議」 憲法法庭:不合理處明顯
依憲法訴訟法第12條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3/4同意得作成裁定;但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憲法法庭表示,該情形僅適用於大法官人數為15人,且迴避的大法官人數為8人,即未迴避的大法官為7人唯一情形,門檻就變3/4,此與作為違憲判決需9人的門檻不同,欠缺法理依據,且應適用何種評議及評決規範的問題,也無法解決,實為掛一漏萬的立法。可能會變成迴避的人數少不能進行評議,但迴避的人數多,反而可以評議,不合理之處明顯,是以法律規定影響大法官行使職權,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另有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共同提公開法律意見書,認為憲法法庭未依法組成,不具審判權,由5名大法官作成判決應無效。
責任編輯/洪季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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