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自救!憲法法庭宣告《憲法訴訟法》「藍白立委版」違憲 判決理由曝光
藍白立委去年12/20合力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拉高大法官評決門檻,導致僅存8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停擺1年,在3名大法官退出評議的狀況下,憲法法庭5名大法官今天仍出重手打臉藍白立委,宣告《憲訴法》部分修正違憲。判決主要是認定,本案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而且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即日起失效。大法官宣告復活。
藍白立委去年12/20合力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拉高大法官評決門檻,導致僅存8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停擺1年,在3名大法官退出評議的狀況下,5名大法官今天突圍成功,出重手打臉藍白立委修法,宣告《憲訴法》部分修正違憲,也讓憲法法庭再也不受立法院挾制。判決主要認定,本案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而且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即日起失效。
本案由大法官呂太郎主筆,共有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及尤伯祥5名大法官參與評議,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則未參與評議。呂太郎曾在不受理裁定中撰寫不同意見書,呼籲大法官就像《憲法》救生員,遇溺水時應自救而膾炙人口,而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的贊同立場鮮明;蔡宗珍等3名大法官則早已發聲反對。
本案贊成的大法官共有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陳忠五及尤伯祥。而尤伯祥提出「協同意見書」,大法官謝銘洋、陳忠五加入。至於蔡彩貞則撰寫「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蔡彩貞主要認為的違憲理由為《憲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部分。
憲法法庭宣告失效的條文
1、《憲訴法》第4條第3項:「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2、《憲訴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3、《憲訴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無法進行評議時,得經大 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為不受理之裁定。」
4、《憲訴法》第4項規定 :「前 2 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 43 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 75 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 80 條宣告政解散時,適用之。」
4、《憲訴法》第5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 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5、《憲訴法》第6項規定:「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及第 95 條規定:「113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本案適用評議及評決門檻
憲法法庭認為,一、《憲法》賦予大法官解釋憲法的職權,並直接規定組織事項,但就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有意保持沉默。二、《憲訴法》作為大法官行使職權的程序規範,不應妨礙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三、系爭規定二(評決門檻規定)既然是違憲審查標的,就不應該同時作為審查自身有沒有違憲的程序規範。四、本件判決應該依照《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定其評議及評決門檻。五、《憲訴法》是以大法官現有總額比例為評議及評決門檻為其目的。六、本件判決拒絕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應不計入「現有總額」。
判決指出,在受理要件部分,大法官認為,立委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在法律案最終表決時「未積極贊成者」,即具備聲請資格,本案因而符合受理門檻。
違憲理由一:立法程序有瑕疵
至於為什麼違憲?大法官認為,《憲訴法》的新修正規定,在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大法官解釋,立法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者,該法律為無效,而且公開透明原則與討論原則,是《憲法》正當立法程序的要求。
不過,從這次修正案的立法過程而言,明顯不符合公開透明及討論原則,而且在三讀程序時,主席徵詢院會「有無文字修正」後,沒有給在場立委表示異議或意見的時間,等於是由主席宣示代替在場立委的表決,因而立法程序有瑕疵。
違憲理由二: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認為,權力分立為《憲法》中具有本質的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的基礎,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而立法時,如果該法律涉及其他憲法機關職權的規定,並對其他憲法機關的運作造成實質妨礙,或課予《憲法》並未規定的義務,即屬逾越其《憲法》職權,並侵犯其他憲法機關職權,就會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認為,該法課予總統《憲法》未規定的義務(大法官人數不足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及規定大法官評議評決門檻等,更嚴重限制大法官職權行使,均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強調,《憲法》的功能不容許片刻中斷,而且《憲法》只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並未規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最低門檻人選。
大法官認為,縱使大法官未達《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15人或法律規定的最低門檻,也是出於擁有提名權的總統及同意權的立法院,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和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正當性毫無關係。
因此,不能以大法官人數不足,就逕行否定大法官行使職權的正當性,否則無異承認有提名權或同意權的政治部門,可以透過政治操作,造成大法官人數不足,進而主張大法官行使職權欠缺正當性,達到實質妨礙、剝奪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進而癱瘓掉《憲法》對政治部門作為或不作為的規制功能。
大法官也砲轟,該版本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常面臨停止、癱瘓的風險,違反維持憲政操作的《憲法》意旨。自2024年10月31日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前、後,總統兩度提名人選,均無法獲得立院通過,導致同年11月1日起,大法官僅存8人,僅能做成不受理裁定,無法產出憲法判決,實質癱瘓大法官職權。
大法官也點出,舉凡宣告政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的案件,通常涉及重大政治對立,若不即使處理,往往造成政治持續動盪、社會紛爭擴大甚至對立。而新法也會導致憲法法庭人數不足,無法審理這兩類案件,違背《憲法》增修條文把這兩類案件授權憲法法庭審理的意旨。
至於新法規定的大法官迴避規定,也可能發生針對特定事實所為的立法,而且部分適用機會很低,卻嚴重違背大法官行使《憲法》裁判的評議、評決原則,無法處理同一案件大法官因為不同原因,而同時沒有出席評議時,要適用何種評議及評決門檻。
大法官痛斥,這是掛一漏萬的立法,而且評議和評決門檻的差異,也欠缺合理論據,明顯以法律影響大法官行使職權。
違憲理由三:修正日期紊亂《憲訴法》
大法官也認為,最後一條的修正日期規定,紊亂了《憲訴法》的施行日期,使得大法官無法確定應適用的法規,如果是施行前已經聲請但尚未終結的案件,或者是施行後依法聲請的案件,到底要用哪一版修正施行的《憲訴法》,也變得不明確,有礙法安定性的要求。
最後,大法官認為,《憲訴法》第95條規定繼續適用。大法官認為,《憲訴法》第95條修正規定因為牴觸《憲法》而無效,因此修法前的原條文應繼續適用,讓大法官可以依據原條文規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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