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放「信用合作社同一人或同一人之授信限」,提升信合社力,行法告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表示,因信用合作社承做人保放款金逐年成,信用合作社於行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用行法第三十三之三之授信限徵提同一人料表之作,爰研提「信用合作社同一人或同一人之授信限」(下本限)第九修正草案,得不入本限授信限之小放款金,由新(下同)一百元整二百元。
按本限定信用合作社同一自然人、非利法人、同一利法人、同一人之授信之上限,其目的使信用合作社可金合理配置降低、分散授信,避免信用合作社性集中於一或少客,影信用合作社之安全性健全性;另加推理小放款,新一百元以下之小放款,得不入本限之授信限。本次修正主要考中民信用合作社合社建,高免入授信限之小放款金,以大免徵同一人料表,降低信用合作社之作成本。金管考量本限自99年5月21日布迄今信用合作社模亦大幅成,目前全信用合作社值已近本限布之2倍,考量信用合作社模,其理大暴管理量能已有所提升,行法之相理一致,爰度高其免入授信限之小放款金,修正本限第九定,高得不入本定授信限之小放款金二百元。
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用行法第三十二有不得利害人保授信,但消者款不在此限。金管以114年7月10日金管法字第11402720286令明行法第三十二之消者款度以每一消者不超二百元限,信用合作社比照理。
金管表示,本次修正草案除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提供意。
附本限第九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
位:行局信用合作社
:(02)8968-9715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按本限定信用合作社同一自然人、非利法人、同一利法人、同一人之授信之上限,其目的使信用合作社可金合理配置降低、分散授信,避免信用合作社性集中於一或少客,影信用合作社之安全性健全性;另加推理小放款,新一百元以下之小放款,得不入本限之授信限。本次修正主要考中民信用合作社合社建,高免入授信限之小放款金,以大免徵同一人料表,降低信用合作社之作成本。金管考量本限自99年5月21日布迄今信用合作社模亦大幅成,目前全信用合作社值已近本限布之2倍,考量信用合作社模,其理大暴管理量能已有所提升,行法之相理一致,爰度高其免入授信限之小放款金,修正本限第九定,高得不入本定授信限之小放款金二百元。
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用行法第三十二有不得利害人保授信,但消者款不在此限。金管以114年7月10日金管法字第11402720286令明行法第三十二之消者款度以每一消者不超二百元限,信用合作社比照理。
金管表示,本次修正草案除刊登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之翌日起60日,至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提供意。
附本限第九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
位:行局信用合作社
:(02)8968-9715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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