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9月3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9月4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9月3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永金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人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9月3日
二、受分之象:永金券股份有限公司(下永金券)及受人施○○(下施)。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56及第178之1第1第4款、券商管理第2第2、境外型商品管理第22第1第3款第2目、券商人人管理第18第2第13款及同第3。
四、反事理由:法人中民券中心於114年2月19日、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6日至7日偕同中民券商同公分永金券敦北分公司行查核,人施保管客事先名之空白交易指示且未依照客指示下,以及理客委境外型商品前,未向客告知等情事,示永金券人未善督管理之且未落行部控制制度。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永金券新30元,依同法第56定,命令永金券停止人施2月之行。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施科 :(02) 2774-7130
一、114年9月4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9月3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永金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受人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9月3日
二、受分之象:永金券股份有限公司(下永金券)及受人施○○(下施)。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56及第178之1第1第4款、券商管理第2第2、境外型商品管理第22第1第3款第2目、券商人人管理第18第2第13款及同第3。
四、反事理由:法人中民券中心於114年2月19日、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3月6日至7日偕同中民券商同公分永金券敦北分公司行查核,人施保管客事先名之空白交易指示且未依照客指示下,以及理客委境外型商品前,未向客告知等情事,示永金券人未善督管理之且未落行部控制制度。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永金券新30元,依同法第56定,命令永金券停止人施2月之行。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施科 :(02) 2774-7130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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