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配合解職 內政部要監院查處3都
全台共計5名陸配村里長未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放棄其他國籍,內政部要求各地區公所依法解職,但新北市、台北市、桃園市等4位里長至今仍未被解職。內政部20日表示,行政機關應作為不作為,怠忽職權,已於5月14日將3縣市政府函送監察院查處。監院表示,已函詢相關機關,回覆內容已轉請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處理。
內政部昨指出,5名未依法放棄國籍的陸配村里長所屬公所為花蓮縣富里鄉公所、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台北市松山區公所、新北市土城區公所、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除花蓮縣富里鄉公所已將學田村長鄧萬華解職外,其餘4名陸配尚未被解職。
內政部次長吳堂安表示,擔任公職,當然對中華民國負有忠誠義務,在實際訴願案例裡也談及,若一個人同時擁有中華民國跟其他國家國籍,就會有忠誠義務衝突。再者,《國籍法》20條清楚規定,就職日1年內就要取得喪失外國籍的證明文件,「在法律上沒有模糊及解釋空間」。
吳堂安強調,不會因為對方是陸配就給予不同待遇,變成中華民國國民後,就要恪遵中華民國的法律,「若窮盡一切辦法沒有辦法取得證明,並不是中華民國的問題」,是當事人要回去跟母國要求,否則地方政府跟公所須依照規定解職。
民政司副司長簡鈺珒指出,內政部多次催促,地方公所仍怠於解職,加上直轄市政府也未盡到指揮、監督職責,依法將相關公所、直轄市政府函送監院查處。
戶政司長陳永智補充,民國112年5月24日行政院函示,指中國大陸人民不具我國國籍非屬我國國民,所以在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後,既然已轉換成我國國民,擔任公職就應該遵守《國籍法》規定。
雙北、桃園市府昨都表示,尊重內政部做法,已向監院釋疑,也持續和法務局整理疑義,強調國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雙重國籍問題上仍有許多疑義,內政部、陸委會應提供更清楚說明,以利在兼顧法律規定及當事人權益上妥適處理。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昨日回答媒體詢問,內政部祭出《國籍法》是否會造成陸配參政權實質上已是「死亡狀態」,他表示,目前很可能就是這樣的結果。
國民北市議員李明賢指出,內政部此舉是標準政治鬥爭、淪執政附隨組織,鬥爭陸配後又鬥爭在野。問題在於依憲法及兩岸條例,到底要如何放棄中國大陸國籍,內政部可否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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