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律系列!社位停台?
前不久某社生「一位能否停放台汽?」的,由於社管理委住各一、互不相,最後管理委定要公寓大的市政府工位解。事上,似的也常常在「位上能不能堆放私人物品?」、「停位能不能停放重?」等,民屋、搬社之前,最好要有相法令的知以及自律的度,才不成社的痛人物。
▲社停位可以加房屋值,使得停位的使用不。
此案例是某社住在自家位上停放了台汽,然後每月都自行款交第二台的停清管理委,且在窗前「一位停!建署:不法」的剪料,用申「合法」停的益。但是第二汽的身明超停格的,也影地下室排扇口的位置,另外管理委心此位「一位停台」的行的住跟著仿效,因此持不准投的方式。
「一位停台」的不合理,但是不法!法界人士表示,住下的人位於建物的有部分,具有住人立使用性,所以想要在自己的位上堆放私人物品、停什、停台都是可以的,但是必在「不影建物公共安全、逃生避以及侵犯他人益」的原下才行,例如在位上存放汽油或瓦斯桶就不行。
▲停格以外的空於全用的共同空。
然而,在最大的在於一位如果停了台汽,超的身必占用到住共同有的地下室空,部分是否就有反法令以及侵害住益的疑?
前年就有另一案例是某社向市府工位某住的位停放台而占用共有空的行,遭到工位裁3,000元的分,但是此住不服裁、提行政,法官到勘查後,最後以「不影他人通行」由判此住、免。而建署以前也曾「一位停放台」的疑做明:超出停位而使用共同空部分,是否有「妨出入口、道、其他位使用」三情形而,如果有就未反相。
▲在分所有大,可以提案定社停的相。
由此可知,社如果想要妥善解「一位停台」的,不妨由分所有大定「在不影建物公共安全、逃生避、任何出入口、道、他人位使用等,停等用的前提下,一位得停放台」的相文,或比互提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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