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租「高雄市前金中正四路21117之5、17之6公舍」
依:高雄市市有管理自治例第39暨第42。
公告事:
- 公租之的:高雄市前金中正四路21117之5、17之6公舍。
- 公告日期:114年9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 及地:於114年10月1日(星期三)上午10;本局301室(地址:高雄市前中路63),天如因或其他突事停止上班,日期延至次一上班日(地相同)行。
- 投定事:
- 投格:中民域之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能力之中民民或外人民,均得加投,惟不得2人(含2人)以上共同投。外人加投,受土地法第17至第24之限制。
- 有意投者於本公告之日起,在辨公向本局(地址:高雄市前中路63;07-8124613分835),免索取投文件(外封、招知、格查表、切、公人及人身分揭露表、授、投、契),依招知定填,以或持投(地址:高雄市前中路63);函索者附收件人信封,明地址,足回票寄至本局或自行至本局全球下(址https://labor.kcg.gov.tw/)。
- 投人之押金,限以金融票人及付款人且受款人「高雄市政府工局」受款人之支票或保付支票限。
- 投人招知所投人具投文件,妥予密封於投封,以函件於前一日下午5前寄高雄市前中路63或人於上期限前寄(送)本秘室(高雄市前中路63),以送,逾者不予受理,原件退。投人一投後,不得撤。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效:
1、投人格不合定者。
2、未使用本局所定之投。
3、未章或章不以致法辨者。
4、附加任何件、期限或所投格未租底者。
5、押金之金不足者或不合定者。
6、所填投人姓名或印章所示之姓名身分所不符者。
7、投所填年租金未以中文大填,或改、挖未章或章而法辨或投金字模糊不清以辨者。
8、投信封投所填的物本案的物不符。
9、寄(送)已逾截止投者。
10、同一投人同一重投者。
11、投信封未封口或封口破可疑,足以影者。
12、投押金票之受款人非「高雄市政府工局 」。
13、投方式投格不合定者。
14、未於投封招知所投人具之投文件。
15、其他事依法不合或未按照本投知各定理投者。
- 投人可於上班向本局引勘查或 (07-8124613-835)。
- :以有效投金不低於租底之最高者得。最高有二人以上投金相同者,填比後再比1次,以出高者得,但不得低於原所之最高(比以3次原)。如投最高者未到或其代理人到未出具委代理授,重行比,放比利,以到者重行比;如均不比或比後格相同不再比者,由主持人抽定之,最高者得人拒不或放利者、得由次高者得人,次高者有2以上相同,比照上程序理。
- 得人放得者,其押金予以收。
- 本公告未刊登事,悉照招知理。
- 本公告事如刊登或字不清以本公告者。
- 者: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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