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院通公人留停薪法第5、第6、第9修正草案 放育留停薪 造友善境
因前少子女化及高化的社展,提供完善且具有性的留停薪制度,考院今(9)日院通公人留停薪法第5、第6、第9修正草案,放育留停薪及增留停薪期代理等,使公人得以兼家庭及工作;草案速函行政院同意後布施行。
考院明,考量育及育留停薪均育3足以下幼,尊重各家庭在育方式上的需求,因此除申育留停薪的限制,放育留停薪期,使其育留停薪期一致;另使留停薪人得以照家庭,以及人工作的,新增育及侍留停薪期,其由任以下非主管人代理,代理人的可以由聘人理等定。
考院一步明,本次修正重包括:
一、第5,增列申育留停薪,各不得拒的定,除原限於「子女法受育或有特殊事由」始得申的限制。
二、第6,增列申育留停薪期,最可一次申至子女3足止,不受有「留停薪期以2年限,必要得延1年」的限制。
三、第9,增列任以下主管人育、侍留停薪期所,由任以下非主管人代理,代理人的,可以由聘或人理,以度代理人的重工作,兼推。
考院表示,本次修正是因前少子女化及高化,考量到行我社多元育方式及家庭,一步放育留停薪的相定,同也增育及侍留停薪期代理等,以期建更友善的境。
- 者: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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