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7月8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7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三、淳安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券代6283)申行限制工利新股1,200,000股,每股面10元,新12,000,000元乙案,公司因提出之申件未副本抄送相位,於114年7月7日自行正,副本抄送相位,金融督管理委依「行人募集行有券理」第60之3第2用第12第2定,自完成正日重新起算,如重大常,7日申生效。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176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7月8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大展券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分案
一、分:114年7月8日
二、受分之象:大展券投股份有限公司(下大展投)暨其人朱。
三、分之法令依:券投信及法第69、第102及第111第7款、券投信事券投事全委投管理法第19之1、券投事人人管理第15之1第1、券投事管理第13第4暨券暨期市各服事建立部控制制度理第 6 第2。
四、反事理由:大展投所人朱自113年5月9日任全委投理人起,有以本人所管理之全委投相同之股,以及於112年3月13日至113年5月8日任研究部人全委投部行人期,有於30日以本人相同股票,及全委投行完成某股票前後7日,以本人相同股,且未向公司申交易,及大展投未依所部控制制度行全委投之投交易流程相作等缺失,核已反券投事相管理法令。
五、分果:
(一)公司部分:依券投信及法第102予以正,及依同法第111第7款新60元。
(二)人部分:酌失情,依券投信及法第104定,命令大展投停止全委投理人朱3月行。
位:券期局投信投 科 :(02)2774-7377
一、114年7月9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三、淳安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券代6283)申行限制工利新股1,200,000股,每股面10元,新12,000,000元乙案,公司因提出之申件未副本抄送相位,於114年7月7日自行正,副本抄送相位,金融督管理委依「行人募集行有券理」第60之3第2用第12第2定,自完成正日重新起算,如重大常,7日申生效。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176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7月8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大展券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人分案
一、分:114年7月8日
二、受分之象:大展券投股份有限公司(下大展投)暨其人朱。
三、分之法令依:券投信及法第69、第102及第111第7款、券投信事券投事全委投管理法第19之1、券投事人人管理第15之1第1、券投事管理第13第4暨券暨期市各服事建立部控制制度理第 6 第2。
四、反事理由:大展投所人朱自113年5月9日任全委投理人起,有以本人所管理之全委投相同之股,以及於112年3月13日至113年5月8日任研究部人全委投部行人期,有於30日以本人相同股票,及全委投行完成某股票前後7日,以本人相同股,且未向公司申交易,及大展投未依所部控制制度行全委投之投交易流程相作等缺失,核已反券投事相管理法令。
五、分果:
(一)公司部分:依券投信及法第102予以正,及依同法第111第7款新60元。
(二)人部分:酌失情,依券投信及法第104定,命令大展投停止全委投理人朱3月行。
位:券期局投信投 科 :(02)2774-7377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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