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北士科新新案言 台北法局堂重申市府立
CNEWS流新者潘永/台北
近期路盛「北士科新新案,市府介入」等法,台北市政府法局今(11)日正澄清,依合定,新光人如因合而消,必先取得市府面同意,存公司才能受T17、T18地上。市府依法享有「同意」,外界不刻意混淆,。
法局堂指出,依契第4.2.1明定,若新因合而消,「事前取得市府面同意」,才能由存公司承接相利;若未依定理,市府可依第9.1.2定,以「可於新的事由」止契,收回T17、T18土地。他也批,有「公司法第75自承受」的法忽略合款效力,市府依法行政、依查,「不是橡皮章」。
堂,T17、T18土地自新得後,度重落後,至今仍空地,市府有任保土地效益,不能案件期卡。他也呼社各界勿再散播「市府否」等不息,「不承的基公不公平,也可能民整政策的判」。
於有律主「合後存公司自承受契」,堂反,法局均熟悉相法令,也清楚契定先用的原。甚至律文下方留言,也有友指出合款明予市府「同意或否」的利,存公司承受的不只是利,包括契中的限制。
至於外界批「市府政策反覆、跑外」,堂也予以斥,例包括「南港地上案」已完成查入段,「南港站BOT案」因工程延宕,市府要求新提出改善後再行酌,些都示市府是「案查、依法行政」,非外界所的政策或下障。
堂重申,市府的立十分清楚,依法依保障公共利益、保市有安全,推用地快,以符合科技展目。他,「市府既不件放行,也不任意阻,依法行政才是市民、企、城市的度。」
照片源: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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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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