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性侵案影像外流!石崇良:拍就已法

福部石崇良今日再度,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什方式,被害者相都不可揭露。(/者乃文)
[NOWnews今日新] 假前夕,台北站大生一起性侵案,引起各界,甚至有人拍影片、外流;福部石崇良,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被害者不可用任何方式揭露,基本上拍件事就已法,再地方依法查明。
北外流性侵影片,石崇良今(16)日出席立法院第11第4期委第4次全委。前接受媒表示,一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被害者的相,是使用什方式都不可以揭露。
石崇良,昨日福部也已出新稿、在社群媒呼,一定要被害者保,是用什方式取得被害者相,都不可以再播,地方查明。
石崇良,基本上,拍件事本身就已法,更不用上架或播,且已上架的也一定要下架。
民未同意散布性影像 福部:最重可5年以下有期徒刑
福部保司副司郭彩榕昨日指出,性影像理中心已受理民此性影像案件申,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定,通知平台者限制或移除性影像。
者若未遵守定,地方主管依法以行政6至60元,得按次,最重可者「封」。
郭彩榕,性影像理中心主要理影像,但行人部分以刑事查的程序,交由警理。
民若未同意散布性影像,最重可5年以下有期徒刑,福部呼,勿下、重、、分享此案相性影像,也勿在路上肉搜、性影像遭散布之被害人身分私等,避免受害人造成二度害。
※【NOWNEWS 今日新】提醒:如果您或家人、朋友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性的困,或是您知道有童、少年、老人或身心障者受到身心虐待、疏忽或其他重害其身心展的行,主113,透社工理,救援受虐者危。
※ 拒暴力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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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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