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的挑:案看

[周刊王CTWANT] 案件背景:160元股利卡的示
2016年,集人先生世,留下,名下的公司股票指定由四子承,任命四位行人行。
然而,份的落,意外陷入「股利年未」的僵局。九年,些股票累了高 160元的金股票股利,公司甚至明回覆「承意付」,因行人以「法立」由,始未行。
最,法院在2025年7月核「分」,要求四位行人一月求放股利。但至今,行人仍度消。此案因此成 「行人怠」的典案例。
案子到底卡在哪?本案核心法律解析
1. 股利求是否效消?
九年累股利逾 160 元;行公司已回覆「承、意付」,等於公司已承自己有,公司就不能再拿「已超求效」拒付160。
2. 行人消不作
本案四位行人以「法立、法受」由,未行分配股利。台北地院於2025年7月16日裁准分,命令四位行人向海、航空、及求股利;若公司在收到求後一月未付款,行人提起,可自求日起至清日止按年息5%算利息。但行人仍以「分必要」消回。
面可得而未得的巨股利,若仍以技理由久拖不,易被怠於行。承人似可依民法第1218定,行人怠於行,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利害人,得求改他人。承人可以行人怠於求股利,拒不行法院裁定,恐涉不延宕,甚至成不任之理由。
案例看「行人」的重要性
行人之任命:由人在中指定,或委他人指定(民法第1209定);若或不能行,法院可利害人(承人、受人、人)法院指定(民法第1211定)。
而行人之於民法第1214以下,兼具代表受管理人的重性。可知,行人不是承人的代理人;是立行使。行期,承人原上不得自分或分割,除非行人同意或法院可。
何能行人?上的「解任」何?
法院怎想、怎判?
搜司法判,法院整向持人既定安排,不到非不可不易解任。不因承人不或值不合就解任或另行指定。
依民法§1218定行人怠於行,或有其他重大事由,利害人,得求改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法院另行指定。
司法上常「怠於行」:
怠於行:期拖延而失法定期限申致遭。
利益突或侵占:同承人而不取用,例如收租不、占有款。
客不能:重病、期海外、法接必要文件或人。
另行指定行人的程序是什?
先召;若仍法透召改的候,向所在地法院家事法庭解任或另行指定行人。
上面提到的,可知司法上要解任或另行指定行人是例外,例如承人不分配果或死行人性格不合、未先改,就向法院求解任或另行指定、甚至指控抽象、票、金流、往支者,司法上向回人之求;若行人因期未致、租金或收益未入、金去向不明,同承人且自益行明(例如占用、偏分配)或法院指示置之不理、拒不提供或文件,此司法上有可能准另行指定之。
案例看行人的重要性:行人的角色,往往比承人想像的更
行人置制度的核心,是把人意思落地行。如果行人,承程序可以大幅短。但若行人怠於行,可能卡多年,甚至造成失。所以在立任行人,建以人士先(如律或),抑或指定信之承人任,指定後行人共同行款。
承人而言,除了了解自己能分多少外,更注在行。一份有效的,必搭配一位意、具的行人,才能真正落被承人的。
不是家的故事,更是多家庭可能遇到的困境。立之相因事涉法律,避免衍生後更多,建早求法律助,避免失效或因程序拖延而承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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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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