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走路遭倒骨折提 二判公所52
花一名人2023年在吉安遭路子倒,致左骨性骨折影行,事後提出133,一判公所52多元,案件上二今遭回持原判。

判指出,花一名50多姓女子2023年4月某日,走在吉安干城二街及干城三街路口,因被路面上子倒致左骨性骨折等害,手治後需配戴具及使用杖及助行器至少3月,後需人照休,影行1年,致她1年法工作,她公所道路管理不,遂提出要求公所133多元。
花地院一判吉安公所女529148元,公所不服上主建造道路子在道路上,且道路有定派人巡查,子外露不明,以期待巡查人能及修排除,道路置管理疏失。
案花高分院理,法官指出路段公所管理及,公所子露小,未能及防止危害生,但依公所提供的道路巡查任明,平除目查外,在目力查分辨可使用金探器,子突出路面人外力因素非自然力不可抗力。
法官公所因置及管理欠缺造成人民身或受害者,家害任,且子突出路面造成受客事,符合法公有施道路管理有欠缺,一判公所529148元有理,最後回公所上持一原判定。
- 者:中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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