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台北的王姓受刑人不桃市委公告,他的投票所在外活中心,提起行政。一判委公告法,二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一判,回更。
根最高行政法院新稿,合庭,北刑事行,投票所若於戒,安全疑少,但是否符合法定公得公域,非疑;即使於非戒,可否符合置,仍待斟酌。
新稿提到,一以北沙推演如何因在正置投票所的料,即在北置投票所尚非以行,委裁量已至零,但未依查北是否符合的所,也未明定依及理由,有判不用法、用不及理由不的法。
全案於,中央委113年1月13日理第16任、副及第11立法委,在台北服刑的王姓男子籍入北,主他是人,但先前未能行使投票,函中、桃市委於在北置投票所。
中及桃市委若在所置投票所,於特投票所,明文,以避免。王男提起行政定分,最高行政法院回王男的分定。
本部分,桃市委於期公告王男籍的投票所位於山的三信社活中心,在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程序表示,王男籍的投票所置地已不。王男提起遭回,向北高行更先位明,指控桃市委的公告法。
北高行去年7月,桃市委未充分考量王男在籍受刑人的因素,全然消不裁量,以公告王男籍地投票所置在王男法到之,已非合法所。
北高行,然已行完,王男的投票已遭,而的侵害必一再生,法院有公告法的必要,因此判委的公告法;案上,二由最高行政法院理,今天判原判,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