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律系列!平台可不可以唯我享?
[房地王/振池]
民在房子的候,通常比注意到的部分就是「的使用」,可是一旦自己搬去住了一段,突然需要使用到,的空被上住占用了。此,以上住一定有「享」的利,很多情都是了相的之後,民才知道:原的使用有不少法律的在其中。
▲房子涉及的法律不少,平台的使用利就常被解。
前不久,就生一位知名人使用住大的花已十年,最近被其他住名要求返的空而起的新,令一般民意料之外的是,法院最後判位人,可以使用的空。法院判的理由究竟是什呢?
根《民法》第79以及《公寓大管理例》第3等定,社的(及其平台)於建物的分所有人共同有,然也就是「共同使用 」 (:共用) ,任何住不能占用或禁止其他住使用。不,法界人士表示,共用部分有一情是可以定特定分所有人使用,之「定用」,例如平台、某的露台、庭院就是於「定用」的空。
▲不只是,露台的使用也同於「定用」的。
那住如何定些「定用」的使用?依《公寓大管理例》的定,必由社的「分所有人大」通,在中明「供特定分所有人使用」;有的建商在售屋契直接屋者(即分所有人)下同意由特定的所有人使用些共用空,的「定用」也是成立的。如此一,的住、有露台的住就能合法使用些平台或露台、庭院。
然而,由社予的使用然不能用,例如或露台的住不能在此平台上加房或章建,也不能把「定用」的利移或其他住,更不能在通往的通道上,因平台仍然是社住重要的逃生避空,但是如果房子出售下一屋主,此屋主可以延「定用」的使用。
▲的「定用」利不可以拿作售的。
回到前面提到的人被控占用花的案子,法院判的理由之一是初的屋者下了特定所有人使用「定用」的利(亦「分管契」),而且十年也都有住表反的立,就形成住的「默示同意」,再加上位人每月多了使用平台的社管理,因此判此人可以使用的空。
- 者:housetube房地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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