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售平台合案,公平同意放行!
公平於7月2日第1758次委通,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日月光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子股份有限公司、和企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事共同台智慧能股份有限公司(下台智公司)合案,不禁止其合。
公平表示,上6家事共同台智公司事岸、售,符合公平法第10第1第4款之合型,且到申,依法提出合申。
由於上6家合事均再生能源需求者,故共同岸售平台(即台智公司)以提升性,而台智公司未涉足其他型再生能源,目前尚,未向第1期、第2期(即3-1、3-2)之岸者洽岸售予售及端用,同股得先承岸,惟其股所得承之岸量有限且以企系使用主。
本案程中公平主徵主管、上游者、水平同、者家等各界意,考量台智公司,本合著重於上游岸市、下游再生能源售市之分析。公平指出,由於岸格之方格等件既已存在,不因合前後而有所改,台智公司於相市力量尚有限,合後台智公司需面既存者之,且市上仍有岸置容量可供其他需求者,尚不致生排效果。
公平表示,台智公司新者,其亦表示透各管道接客,尤其再生能源售市尚有太光等其他能源、者多,故尚不致不向其他售及端用供,或以高於市格供而形成投入封效果,故段尚著限制疑。本合於政府推岸及再生能源售市自由化有正面助益,慎估相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第1定,不禁止其合。
公平最後,我岸之展正值方未艾之,公平基於主管之,未持察再生能源市的展,在交易透明及非歧性原下,市中相交易安排中立性及新因的影程度,保我再生能源政策和政策能共存共,再生能源政策所造的整利益,能在自由放的市境下,合理且有效率地全民所共享,而非集中於少特定者。
(承位:造;服中心2351-0022、2351-7588380; 新窗口:志斌科2351-7588501)
公平表示,上6家事共同台智公司事岸、售,符合公平法第10第1第4款之合型,且到申,依法提出合申。
由於上6家合事均再生能源需求者,故共同岸售平台(即台智公司)以提升性,而台智公司未涉足其他型再生能源,目前尚,未向第1期、第2期(即3-1、3-2)之岸者洽岸售予售及端用,同股得先承岸,惟其股所得承之岸量有限且以企系使用主。
本案程中公平主徵主管、上游者、水平同、者家等各界意,考量台智公司,本合著重於上游岸市、下游再生能源售市之分析。公平指出,由於岸格之方格等件既已存在,不因合前後而有所改,台智公司於相市力量尚有限,合後台智公司需面既存者之,且市上仍有岸置容量可供其他需求者,尚不致生排效果。
公平表示,台智公司新者,其亦表示透各管道接客,尤其再生能源售市尚有太光等其他能源、者多,故尚不致不向其他售及端用供,或以高於市格供而形成投入封效果,故段尚著限制疑。本合於政府推岸及再生能源售市自由化有正面助益,慎估相因素後,依公平交易法第13第1定,不禁止其合。
公平最後,我岸之展正值方未艾之,公平基於主管之,未持察再生能源市的展,在交易透明及非歧性原下,市中相交易安排中立性及新因的影程度,保我再生能源政策和政策能共存共,再生能源政策所造的整利益,能在自由放的市境下,合理且有效率地全民所共享,而非集中於少特定者。
(承位:造;服中心2351-0022、2351-7588380; 新窗口:志斌科2351-7588501)
- 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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