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作自、缺乏」
智/台新人
台北市政府由於迄今不同意新光集地上投仁的科技公司,所以建到T12投。安了方,所以北市府七日召的有果。
公司已很明其所要求的投面不得小於3公(3平方米)。而台北市政府建公司改去的T12有6500平方米,完全不符需求。台北市政府真的是「作自」又「方」!
台北市政府跟新光集的「地上投」契,有禁止款;其在地上投」的模式上,通案上一般的都有此一定。
不,「禁止地上投」的定,如果在一般民事契,基於契自由原,如果後地主同意地上投可以,非不可以。
如果涉及土地是公有土地,同具有民事契及公法契所重性。但此一定的本在於保地主(在此即政府)的利益,而「束地上投商」,非在「束土地所有人(即政府)」所以地主及政府如果有更佳的利益,是可以同意新的投案的。
但因政府具有追求公共利益、保公共利益的,因此在作此策,需考如下因素:
1、是否原招案的政府政策目相符?
例如原政策目是了吸引高科技,而不是吸引重化工或或、八大行。
2、如果政策目相同,新、投案的公共利益作比,如果新投案有更大、更多的公共利益,政府同意才是真正的人民、社、家求更高的利益,所以政府可以同意也同意。
3、但如果新投案的公共利益比原投案所的公共利益比少,政府可以禁止地上投。
之,不是「原契有禁止」的定,政府就然不得同意地上投案的;同意也不等於就成法利。台北市政府如果取保守的法律解,那就是「作自」。在於新投案的公共利益是否大於原投案的行政裁量?真正是市及政官要有,勇於承此一行政裁量的政治及法律任。不能把全推到事官等文官身上。
安,能是一「作自、缺乏」的市?
【以上言第三人投,不代表本刊立,者本於客事自行】
照片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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