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陀佛「不」人(象山’’23.6.23)
娑婆生或皆是不同形式之重刑犯,一子的身口意三,不造(五逆十),己又人,只是有些未犯世刑法,或犯而未被提告。然而,我自己的作成,似乎所察,或刻意忽略,乃至法遮掩(覆藏)。但是,看到警察而,黑夜自而恐,便是心(怵惕)的反。有反,可是良心未泯,有救,有(法)可救;只是由於「不重不生娑婆」而被(共)境所污染、或(功利)教育所,或(近)友所迷惑,一相於嗔明,而造犯罪,是五生的常,有比更清高、更,只是遇不同而形有差,很保每人都一生平,到公卿。
因此,身共世互相影的一份子,看到他人作受或犯罪受刑,似不於衷,更不幸,除了引以戒而自我之外,若有可能,或可以同理心起悲,相濡以沫,予善意、好安慰,而正向感化,令他深信因果,深心悔,把握”永都是最後”的,改向善,重新做人;尤其重要而有保障的是,以我自己的信仰,他解阿陀佛的大悲力及世界的清,令他重一得救的希望,而,欣土。是念佛人一切人的本分,及有的本。
善大《法事》:「以佛力,五逆十罪得生,法提心皆往。」《般舟》:「法提行十,心念佛罪皆除。利即是陀,一念罪皆除。」阿陀佛之所以取如是人,看似不符因果,乃大悲普救,可法方面明:
1.—始劫,每人都曾造五逆十之罪,也曾遍行五戒十善之,心中始含藏「明」、「善」的子;是故,今生或世,在此娑婆世的三行,或善或,乃遇之不同,有是永的善人或的人;即便是世智者,也多人善喜,遇哀矜,但不宜「二分」而嫉如仇,避之恐不及,或除之而後快也。
2.法:阿陀佛光明遍照,平等救度,不(生不定)之有漏善,只要生佛而「信受、名、生」,必蒙取,此土,超速成佛之後,乘回入娑婆,往生前之,度一切生,就是「人往生」之「後世」大利也!
阿陀佛不以一般的因果而「人」之救;因,若不超前引渡,而任彼造,劫;於彼於人,都之利益,也少方便之慈悲;既不是大乘佛法的格,更不是阿陀佛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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