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於敏薰案,潭地案涉比,也是目前阿扁被判最重的案件(11年),了能在篇幅之大家理解去,我事短一,然後把法律的用的篇幅去。路上很多似是而非的法,甚至有律把法律的要件都搞了,希望本文能澄清疑。
潭案的主角是辜成允。法院定的事倒是的,辜成允要把自己的土地(潭)掉,一直不出去。大家都知道,房找仲介比快,而大土地需要很有人的仲介,於是辜成允找到淑珍仲介,定酬。
辜成允提出的方案是,把土地政府主管的科工,淑珍此表示同後,找上主管科工的李界木,表示希望科工能把潭下(潭地案)。
看到停一下,者,主要行者是辜成允,受的公是李界木。,李界木如果承收事,人已分成行受罪,而淑珍做中的白手套,理成某一方的共犯。所以候你就要了,阿扁在哪?
是的,因李界木推潭地案受到很多阻,有好部反潭地案,於是李界木向淑珍告此事。淑珍,好吧,你,告一下推潭地案的困。於是阿扁了李界木告,其後就指示各部速把地案好。最後,李界木辜成允那拿了3000,淑珍拿了1。
好,我看一下,如果要阿扁有罪,我需要明什。
1. 阿扁知悉收的事(有收的故意),淑珍是共犯,
2. 阿扁知道收要什事,予以允()
3. 阿扁科有主管督的力
其第三「阿扁科有主管督」是先件。想,如果你今天阿扁一元,阿扁在你的胸部上名,阿扁不成公收罪?然不,因「在胸部名」不是阿扁作公所主管督的事,你那一元充其量是。一公要成立公收罪,必「上所主管的事」收事才成收罪,一也就是各位常到的「法定」(後述)。
但是在阿扁於科到底有有主管督的力之前,只要者要看上一篇【敏薰案】的,有一的疑:到底阿扁是不是共犯?如果不是,那就是李界木、辜成允、淑珍三人之的犯罪了(由於李界木是公,因此即使摒除阿扁,淑珍仍可成立相犯罪)。
那我法院是怎把阿扁入三人的呢?我先看察官怎:
「直接被告水扁涉案,但合各,推理作用,定水扁共犯」。
那各是什呢?
得李界木有跟水扁告潭地的困?我的察官的定是:「被告水扁、淑珍必然再更多於本案情,被告淑珍一定告知水扁行之事」。
而在原的候,蔡哲(另一白手套)、李界木、淑珍,都阿扁收一事不知情。蔡哲二一度阿扁是共犯,但後又在2011年於另一判承自己做了(坊流的辜仲是另外一案,潭案重是蔡哲才),永成於阿扁是否知情,日前也做了翻供。果在如此薄弱之下,我看最後最高法院怎把阿扁判成共犯:
「淑珍所水扁先前不知情,水扁之。水扁不知淑珍收受辜成允付之金,不足信。 」
:法院的意思就是「阿扁你你不知道有收?偶不相信啦!」判更:「李界木小角色找阿扁,阿扁竟然完全不,阿扁你要知道有在面吧?」,然後定水扁有收故意。ㄟ,刑法面,「要知道」叫做「失」,如果阿扁要成罪,那是成立「失收罪」才。刑法有犯罪?然有。
那有的?有了,我翻遍了卷宗,阿扁是共犯的就只有。到尾就是「阿扁你你不知道,可是我得你知道耶」,呢?「我的感啦,永成也感啊」(:後翻供)。
啊,我提影力有的呢。
好,我先假阿扁就是共犯,阿扁就是知情好了。如果用的前提,是否可以判阿扁有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因差一件:「潭地是阿扁主管的」。
是潭地是阿扁的?不是。所以依照阿扁的「法定」,潭地案不是他主管的西,而公收罪,必要是「收事」,而且要收「自己主管的事」(法定)。
我法院向法定,美邦法院在2007年也立了法定,原上一非常普遍的法律理。按照理,就算定阿扁是共犯,阿扁也法成犯罪。
候大家就:「ㄟ,如果,那以後公都收不是自己主管的事,然後都罪,可以?」於是就有一音:「不然好了!只要有影力,通通算公,全部都判公收罪!」(就是影力)
法,完全忽略了刑法的。很多律、路部落格都人民,不可取。公收「不是自己的事」,依照法定,不成「公收罪」,但是成「其他犯罪」啊!!了大家更清楚一,我把三犯罪,由到重列出:
A. 公收,未依政治金法申(任最)
B. 公收事,但的不是自己管的事,用人情力事(任次重)
C. 公收事,而且的是自己管的事(任最重,就是公收罪)
(於分,判林益世案的地方法院分得更,大家自行前往)
,刑法面,把害、重、人成一的事?然不,因他造成的侵害程度各有不同,所以刑法才有害罪、重罪、人罪的分。
而潭地案,白一,就是把害的事硬成重的事,然後再用一莫名其妙的理把重的事判成人罪。
法定是一非常普遍的,而且百年的修正,早就把「法定附隋或密切相的行」也了,根本就不像某些人的:「法定就通通罪」。刑法的很:你有收事?好,收的是自己的事?最重,公收罪伺候。你收去的不是自己主管的事?很抱歉,也是犯罪,刑(林益世就是如此,不要再什林益世不成犯罪了,他只是不成C,但照成B。地方法院交代的超清楚)。
如果影力,整刑法反而崩解。什?因B跟C就有分啦。有影力,就通通定成同一犯罪,跟「有受,全部都判人罪」一荒。地定法定何,然後把剩下用人情事的情形用另一法,是在正常不的刑法基。符合哪一就用哪一罪,叫做罪刑法定原。若影力,加上法官的自由心,只造成限而已。刑法可不是用感情判的。林益世案的法院了影,花了很大的心力去解案跟扁案的不同,大家有可以去看看。
所以,我就想考考大家了。何特移送,察官起的候,麻不用B罪移送就好?反正只要硬凹阿扁是共犯,用「B.公收去不是自己管的事」不就好了?最高法院也不用改向法定的解,也不造「影力」的,不是全其美?
就是啦。台一直以,一直有收事的文化。而且台重人情,公常常的都是跟自己的事,如此一,台一直以都有像德、日本一,把收事(不是自己主管的事)直接立法。後迫於力,才在污治罪例第六第一第五款定了一「非主管督的利罪」。但不能完全取代B罪的地位,而且他的要件非常格。
由於本案阿扁的就已很薄弱了(也就是我篇前半段所述的),如果用非主管督的利罪移送,直接在文上就法成那犯罪,新上就有「阿扁罪」的斗大出,很看。所以要能入阿扁於罪,要文明,解空很大的C(公收罪)才有。而我看到的,就是法院使用了一「影力」(跟外的影力不太一),先把阿扁成共犯,再硬把阿扁於C,然後判了11年有期徒刑。
到,大家知道了,真正有的,其不是法官(再恐法官啦)。真正有的,是下指棋的最高法院,以及了保自己的立法委。下一篇,我就要扁案最深的根源:最高法院,然後也一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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