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篇上想想。所以只是份,等上想想之後我就掉。
(我先事,法律留到下一篇。)
我常在班的堂上阿扁的案件,但在生活上很少提及,因案件是台司法的痛,更是阿扁支持者的痛。不既然了,把件事拿出,希望透白的方式,大家扁案有一些比透的理解。
首先,阿扁一堆案件,有些被判罪,有些被特,有在理中,而真正被判有罪的,主要是下列案件:
1. 敏薰行案
2. 潭地案(洗部分亦跟此案)
3. 元大案
我想我就一一案件吧。今天敏薰行案。
依照法院的定,阿扁有罪是因「敏薰要大券董事,所以了淑珍一千元」。使用的罪名是「公於上行收受」。
首先我看看法院到底要明什,才能判有罪:
1. 敏薰真的了淑珍一千
2. 敏薰真的要求要大券董市,而且淑珍答了(俗)
3. 淑珍是公,且有大券董事的控制/影力(俗影力)
大家知道法院卡在哪了吧?敏薰有淑珍一千是千真的,敏薰想要董事也算是司昭之心,但就出在淑珍不是管公,一不是管公的人,怎都法定公收罪(例如各位者你跟敏薰拿一千,法律根本就得理你)。
那要判定淑珍有罪,唯一的方式就是找一公跟淑珍一起成立「共犯」。因此,候扁拉(阿扁)就登了。如果能明阿扁和淑珍是共犯,那法律就可以把淑珍也作公定罪(法律上叫制公),如果阿扁有任命大券董事的影力(很有疑,但我先略),那淑珍也可以一起算,一起判刑。
所以,要能明水扁和淑珍是共犯,就成定敏薰行案最重要的事了。那,特提出什服法官呢?
答案是:有。案子在最高院的候,察官直接坦承:「有直接明敏薰案水扁的部分」,而且依照敏薰的,「淑珍也有答任何事」(你看,其根本已缺少一「答」的要件)。但是一就搞笑了:如果法明水扁是共犯,整案子根本法成立公收罪,而一千最後就只能成政治金(敏薰一始是政治金,不知何後翻供)。
那各位就很好奇了,最後何阿扁和阿珍都有罪呢(各判8年)?
我一下刑法的共犯:共犯有教唆犯、助犯、共同正犯三。所教唆犯,就是淑珍去教唆原本有犯意的水扁去犯罪,如果要判,那就要明阿扁有收的故意,而一非常困,因到尾阿扁跟案子的相,就只有阿扁了政部林全「敏薰是否可以任董事」,然後林全:「不可以」,了告敏薰不合董事(就,了)。但是不能明阿扁有「收的犯意」,,有明阿扁1000有知,更法明1000和去林全有。
那助犯呢?那更了,因助犯要是阿扁一始就有犯意,然後淑珍旁助而已,一面上述一的困境。因此在有的情之下,我特和察官定用台一最被上的共犯型:「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名思,就是人同一起犯罪,共同正犯可以一始就存在,也可以中途加入。但是人之的角色必要是「彼此不可或缺」,而且有「犯意」。也就是,如果要成立共同正犯,淑珍必先在阿扁不知情之下收了(),答敏薰之後,然後阿扁人「密商」,而且阿扁非常成淑珍的行,於1000的收受全知悉(很重要,若不知此法成立收罪的故意)。如果淑珍只是跟阿扁:「ㄟ,敏薰不喔」,那不叫做收的犯意,那叫做聊天。我以前也常「徐若很棒喔」。
因此,最後阿扁被判淑珍有犯意,白一,理由就是法院「阿扁你知道吧?」。很妙的是,示阿扁「有」跟敏薰接,而是阿扁有利的,但是法院:阿扁你既然「接敏薰」,那「一定是按照淑珍的意思」,因淑珍敏薰嘛。那既然阿扁你按照淑珍的意思,「那你然知道有收1000啊」(的推就很人以理解了)。
最後,法院,「阿扁以之姿竟然敏薰的事」,就表示「阿扁阿珍是非常的共犯」。其中的我原本了很多年,一直有解,但是等到看多了最高法院的判,你就很清楚,最高法院共同正犯的度一直就是「你看起很可疑嘛,好啦,你就共同正犯好了啦」。
所以,特和察官使用共同正犯一招,其很我法院向的胃口。我曾有看判,黑道大哥叫黑道小弟A人,小弟A拒,黑道大哥只好叫小弟B去人。最後,黑道大哥和小弟B被判人罪不意外,但是黑道小弟A也被判了人的共同正犯(俗躺著也中),原因是「小弟A,你在旁都知道吧!」受的徐自案也是,徐自也被法院「你知道整吧?」,就直接被定有犯意,成立共同正犯(被判死刑)。
因此,扁案大家在影力(理面),其掩了法院事定的恣意(事面),判中阿扁的知否以及扁珍共犯的定,都大有文章。
行文至此,我都不用提程序上法官的事,也提影力的(真正要影力的是潭案),更案奇怪的量刑,以及在尚未保外就的。我下一篇再明潭案影力的定,以及程序上法官的。各位者可以有自己的定,但大概就是我知的敏薰案始末。
:我的立是,案有明阿扁的收故意,也有明共犯,因此不是,而是政治金(如果又不是政治金,那就只剩欺了,不看起要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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