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能弊案 昱等3人交保
CNEWS流新者孝/台北
事台投的台能公司被查出利益送等弊端,在查中被押禁的前董事昱、前理坤煌、俊仁,台南地署依交法之加重特背信、加重不合常交易等罪嫌起,台南地院仍裁定押禁,於7月22日裁定延押2月;由於期限,合庭取人、察官意後,原押原因仍然存在,但押之必要,裁定昱以600元、坤煌、俊仁各以400元交保,3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接受科技控,不得共同被告、尚未交互完之人有任何、接、、恐或探案情之行。可抗告。
合庭裁定理由指出,被告3人所犯券交易法之加重使公司不利益交易罪、加重特背信等罪均法定本刑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且被告昱於查已有逃亡20日之事,又被告3人面重罪、察官具求刑、求宣告收高不法利得及民事求任等等,依人性吉避凶之心,然有逃匿以避程序行及刑行之可能性,是被告昱、坤煌、俊仁後仍有相理由逃匿以避刑之高度可能性。
且被告3人就部分客事予以承,惟均否主犯意,且就犯罪成要件事、犯罪情等,就彼此、其他共同被告、人所述,多未相符,而仍有待之必要。
再衡以本件各被告及人所交互之人(含共同被告)未全交互完,而被告昱曾任高雄市副市、台公司及台能之董事,被告坤煌曾期任台能之理,被告俊仁仍公司之人,其等3人於本案均居於主之地位,且於待到庭交互之人均具有一定影力,故被告3人免或犯行,仍有共犯或人勾串、之可能。
不,合庭酌,被告3人的押原因均仍存在,然考量人所、查中未曾到庭述之人,已到庭交互完,查中已到庭具之人行交互中,且相、料等非供述,、於查中搜索已扣押,故就被告3人所涉前犯罪之相事已相程度之保全,就串供、之可行性可能性已降低,而酌被告3人之犯罪情,衡有卷料、案件行程度、家刑事司法有效行使之公共利益,及被告3人之防保障、人身自由受限制累期之私益等情。
合庭,被告3人如能提出昱600元、坤煌400元、俊仁400元保金,以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科技控等命令,如此束被告3人之行、防止逃亡降低串之因,已足被告3人形成相程度之制效果,得保全其到受日後之判及可能之行程序,而押之必要,裁定3人交保。
不,合庭也知,被告3人於停止押期故不到庭、反前揭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事,或反本院所命其遵守之科技控等事,得再行拘提或押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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