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等7承人可先拿到160 法官限期「最快八、九月」付

[周刊王CTWANT] CTWANT家查到集包括海空等四家公司,已在近日收到人行人函,就股利取事宜回覆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此,者此消息知委任律,至今天(12日)未接到法院通知,等七位承人是否能利先取得超160股利股息部分,答案很快即可揭。
CTWANT依北院核准函予一月求取股利股息期限,加上集四家公司已回覆四位行人的推算,估八月底、九月初,等承人即可透行人「看到其所管理的部分股利股息」。
委律於2025年4月29日向台北地院所立的四位行人柯卿、戴、孟芬界源定分,要求行人向名下持有海3.2%、航空2.44%、0.95%、5%共四家公司2016年1月20日起迄今累尚未放的金股利股票股利逾160多元部分,付行人作保全管理。
案在法院於同年7月16日裁定核准之後,CTWANT者於昨日上述集的四家公司,於傍晚正式回覆者,「已收到人行人函,就股利取事宜回覆行人暨副知法院知悉」。
依北院7月核准定之案的裁定容,可就集四家公司回覆的容,整理出配偶李玉美、四子已世女的一子女共七名承人,是否能先透行人的行使利,而先「看到」名下持有四家公司的股票累九年的配息配股。
首先,先看「求付的效」,是拘於民法第126的股利之求效5年?是用於集四家公司是否已依民法第129的「承」放之股利而效消之疑。
委律林文表示,若依民法定,求上述四家公司配股利股息的求有五年效,2016年1月20日集裁世以後迄今,2019年以前者已罹於效;2020年的有3604多元亦在今年(2025年)8月17日後罹於效。
其,四位行人之前已函股票行公司如何理股票承及股利取限事宜,各公司回函,文件即配合理股票承及自承生之日起年股利放作。因此四位行人即,「可知各股票行公司承放之股利,未,本件效消之疑」。
不,法官,四位行人所的是「承人」理股票承及股利取,但承人管理、分之利,自然以承人之名股票承及取股利。行人以此方式,非以「行人身分求交付股利」,是否於民法第129的「求」,可非中效,非疑。
意思是指,法官疑,四位行人主先前就跟持有股票的公司了解配股利部分,是否可「已主求」,而可以因此那起就「停止」取,等待文件之後即可付,也就不受到「5年求效」的限制。
法官,一步了解所承的股票公司的回函中表示,「本公司配合理本案股票承及自承生之日起年股利放作」、「依往,股(含因承者)向本公司未取之年股利(金或股票),本公司均予付」。
法官指出,公司回函的容未明被承人已罹於消效之股利承付,再以公司「往」依,往是否得一用本案之股利,四位承行人向公司求付股利前均未可知,因此行人主股利已公司承罹於消效之疑,不足。
也就是,法官四位行人「之前已向行股票公司求付股利,也不受到求效」的部分,法官未一主,而因此在今年7月核准的,要求四位行人向海、航空、、等四家公司函求付股利股息。
再者,四位行人「公司放年股利,有效疑」等外,「使股票行公司意立即付股利行人,但行金融行人法立金融或券,亦法受股利之付,客上即不能制行等」。
法官,被承人於2016年1月20日死亡,其生前立有其股票全由人承,而柯卿、戴、孟芬界源既行人,有除本、公及密封在卷可。而未上述行人所有法、法取股利的法。
法官,合以上,股利有失效之,致日後法回之害,及承人之益,有急迫性而核准定;而原本四位行人向四家公司求「10日」付股利股息,而若未依限付而提的主,法官以行人需配合受付、有立或相之需求,加上考量公司放金股利、股票股利之程序亦一定行,因此主10日期限有於短促之疑,衡量上述,而以一月期限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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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周刊王CTW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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