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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品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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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品第十七(三十三偈)

 

 0人能降伏心  利益於生 

 

是名慈善  二世果  (第11)

 

依《畏》,此在第十之後。

 

 1大二  思思生     是相中  分

 

 

的如何感果?大的佛陀根本的有二:一、思,二、思已。

 

思是意志的,能推心的造作;思到定,而身、口的活,所以"思"是的力。因思心所的,而能表於身的作言,都是思心所生的,即是思已。

 

思思已的相,在中又作的分:三、七,即是二分而。

 

 2佛所思者  所意是    所思生者  即是身口

 

佛所的思,就是通常的意;思所生的,即是通常的身、口二,也就是身的作言的表。所以二出就是三。

 

 3身及口  作作   如是四事中  亦善亦不善

 

身有作、作,口也有作、作,成四。作作,也就是表表。

 

正在身活、言的候,此身的作,能表示心的活,是身口的作。

 

因身口的造作,生起一力,能感後果,他不能表示於外,故名身口的作。

 

不管作或是作,都是色法的一。在四中,有善、不善。

 

而善不善,又各有,一是自己造作候所成的,一是他人受用候所起的。如甲以物布施乙,在甲施乙受,即成就善;乙受了以後,在受用,甲又得一善。

 

 4用生福德  罪生亦如是   及思七法  能了相

 

身、口、作、作、善、不善,思,合七。

 

作、作的善或,不在於心的思,也不在於身口的作,要所造成的作用,怎的影方,使他人得何受用而定。

 

善,如布施,不作布施想,也不是用手把物出去,必施人,人受了受用快,受者能得到好的受用,所以成善的福德。

 

,如人,他人受痛苦以至命,所以也就成罪。

 

力的明,就要七:心的,表於身口的作,及因此而起的作,影他人而成善不善的分;明白了七,佛法中所的,就能正了解。

 

 5住至受  是即常   若即  云何生果

 

你所的二、三、七,起法中是可以有的;但如果主有自性,那就不了。

 

若是有的,能感果受,到底是住受呢?是受?

 

住,是力存在不的意思;始造一直到感受果,力都存在不失;若是,就是常住的了。若是常住的,就反佛行是常生的,即不有化,受就常受,那也破流、苦推移的事了。而且,如果是常住的,那也不上造作了。

 

假定,力是那常,後果才生;既然已了,是所有,那又怎可以生果呢?

 

有的,不是常就是常,不管常或常,都不能成立果的相。

 

 6如芽等相  皆子生   是而生果  相

 

你不能相,我的看法不是。心心相的力,不不常,可以感果。

 

就 如同世的植物,由子生出果的象一;由子,起初芽,由芽生,花,由花果。初是豆,後是豆果,中相的是芽、、花、。豆不 是直接生豆果,而生果的力量是依芽花而相流;豆子久已不存在了,但依芽等相,可以生果,而且果是因果相的。

 

所以:芽等的相,是子生的;由子有相,由相而生果。

 

假使了子,就有相;相有,也就有果法了。

 

 7有相  相有果   先後有果  不亦不常

 

既然是子有相,相有果,那就是先有子而後有果。生芽,芽生,、花、果,豆生果的力量,是相不的;子而生芽,子是不常的。但由、芽、、花、果,不不常的相,豆就可以在生果。所以感果是不亦不常。

 

 8如是初心  心法相生   是而有果  心相

 

感果,也如同生果的道理一。考、度、定的思是思心所,身的作,言的,也是思心所(思),不假藉身工具,表出心思想的行了。

 

由作的熏,就有思子保存下。作是生常的,入去即自,但熏成思子,心而流,心心法是相生的。是思,熏成思,心的流而相,所以作久已去,可以感果。

 

所以,然最初心所起的罪福,那去,但心心所法是相而生的。此思熏的心心相,就可以有果了。假使了心心所法,就有相;相有,果法自也不可得。

 

 9心有相  相有果   先後有果  不亦不常

 

心而有相,相而有果。所造作的,一那後去不,所以是不常;作心感果心的相如流,有力感果,是不。先有因而後有果的果,由的不不常,便能的建立果的和中道的理。

 

: 後期的大乘唯,子生行,也是此展而成。不把他稍修正一下,不用六受熏,而阿耶受熏持生了。譬喻者的思想,最初造作的 候,叫子;作了以後,有感果之前,叫相;最後成熟的候,叫感果。象的可方面,有子、相、感果的三段,但上重心的流不 。唯者的思想,最初熏成的力量,固然是子;就是在心不的相中,也叫做子;子如暴流水一的相下去。譬喻者相的心心所法上著眼,唯 者多注意子的自相生,者略有不同。

 

10能成福德者  是十白道   二世五欲  即是白

 

有福、罪。能成福的,是不、不、不欲邪行、不妄言、不舌、不口、不、不、不、不邪的十白道。生未二世的五欲快,就是十白道的果。

 

11人能降伏心  利益於生   是名慈善  二世果

 

十善什是善的?因修十善的人能伏自己的心的,我、我、恨等不起;不起,使自己的身心高、安和、喜、忍、明,得身心修的利益。

 

同 ,修十善道,也能利益於生的。如不,能使有情少畏;不,能使有情的生活安定;不邪淫,能使人的家庭和融洽,也能保持自己家庭中的和, 不是有益生?一步,不但消的不、不、不邪淫,而且的救生,施,行梵行;不但自己行十善,而且喜人行十善道。行十善, 能自利利他,所以他「是名慈善」的事。能行十善,便能造生未二世快的果。唯有如此,才能受用福。

 

12若如汝分  其甚多   是故汝所  於不然

 

如你的分,其失那就太多了。你所的心相的力,是不合乎道理的。

 

若有自性,不不常的果相就法成立。你生芽,是了生芽?是不生芽?

 

假使生芽,力已去了,有什力量可以生芽?生芽,芽便失去,就有的失。

 

假使子不而能生芽,子既能存在到下一那,那就有理由不能存在下去,所以就有常住的失。

 

所以,那生心去察他的芽生,依是是常,不得成立。

 

13今更  果   佛辟支佛  所

 

上面的力,都不能建立,今更一正的力,是一切佛辟支佛,及者所共同的,符果的正。

 

14不失法如券  如物   此性  分有四

 

所的果者,就是不法。中佛也曾:未感果之前,百千劫,也是不失的。就如世人藉,恐口,立一的藉券;到了定的期,本加息,取藉券。在有以前,那藉券始是有用的。

 

券本身不是,可以券取。造也是,由心,通身口,造作力,力那去,但即有一不失法生起。不失法的功用,在有感果以前, 常在有情的身中。到了因合的期,依不失法而招感果。造招果,不是力直接生果;感果以後,不失法才消,可不失法是的保者,是保照著 去所作的力而感果的。不失法如同券,力如所欠人的物。券,等於照著不失法的性而感果。

 

以善、、的三性分,不失法是善不善所引起的,但它本身是非善非的性。如果不失法是善的,心起它就不能存在;是的,善心起就不能存在了,所以唯是性的。唯有性,它才能常常的心而,不善心心的候,都可存在。

 

且,不失法是感果的保者,它本身不能再感果。若是它能感果,那就表示它也要另一不失法去保他,地推衍下去,就有的失了。

 

以三界及漏不去分,不失法是有四的。欲界,有欲界的不失法;色界,有色界的不失法;色界,有色界的不失法;漏白,有漏的不失法,他是不三界所的。,合即有四。

 

15所不  但思惟所   以是不失法  有果

 

以 所、修所、不的三分,不失法是所不能的,但思惟道(即修道)所。所的,是不善法;不失法是的,所以非道所能。所以 道後的初果有七番生死,初果人招感生死的力量,就是不的不失法。由於有不失法的存在,所以道後的者,所感的有果。

 

16若所  而至相似   得破等  如是之咎

 

若不失法是道所的,而又力能感到相似的果,如善得果,感苦果,是不可能的。道的初果人的七番生死,及其他修道位中的果,如何建立?不就成了破等感的失了?

 

17一切行  相似不相似   一界初受身  生

 

一切的行,有相似的、有不相似的,也可以是共不共。於某一有情的,各各差,是不相似。如生共,感得生共得的依等,即是相似。

 

每一有情,生及去生中,造有很多的相似不相似的,但他在前一生命束,即死亡了以後,重行取得一新生命的候,在量的聚中,某一成熟。

 

假 使生在欲界,就唯有一欲界的生果;如生在欲界中的人趣,就唯有人趣的生果;而人中也有。作很多,而新生唯是某一界一趣的。最初生起受 身,就唯有某一果的生起;其他的,不起作用,再等。果起,保力的不失法,也就去不存在,而唯有此果身的相受果了。

 

18如是二  世受果   或言受已  而故在

 

由相似、不相似二,世就可感受正、依的果了。有另一派果起了已後,保力的不失法,也是同的存在。就和一般的得不同了:不失法有感果的候,是存在的;一旦感受了果,立刻就不再存在。

 

19若度果已  若死已而   於是中分  有漏及漏

 

者:因既生果,果能一期的生下去;因不再生果,所以感果就了。旁支者:因生果後,果的生下去,有他一定的限度;有限度的延,不能因,此必有支持生命延的力量。所以要在果身,不失法才失。注意生因,旁支又注意到引因。

 

旁支者所解的不失法()的失,在候:

 

一、 者位中的度果:初果到二果,二果到三果,三果到四果,都叫度果。在度果的程中,每度一果,就去後一果所的力。如初果有七番生死; 得二果,即有六番生死的不失法,只剩一往了。到最後阿果入涅(死)的候,就底的除有漏不失法了。

 

二、生位中的死亡:命,叫做死。一期生死既有了,感此一期果的──不失法,也就之而消了。

 

所以:「若度果已,若死已而」。在度果死已中,更分他的有漏、漏。生死是三界的有漏;阿入涅,有漏的;也漏智,是不的漏。度果的,有三界的有漏;前三果得後三果所的,即有不的漏。是分而知的。

 

20空亦不  有亦不常   果不失  是名佛所

 

然行中空外道所即的我,但有不失法在,所以果不是的。然有生死果的相,因感果以後,不失法即,生死在常演化中,所以也不是常住的。不失法是佛陀所宣,它了果不失,而不不常。

 

21本不生  以定性故   亦不  以其不生故

 

「行 不失」的是尊所的。力一方面是那的,一方面又是能感果不失的。那了,存在是不存在?假使存在,可以不失,就有了常住的失, 常相。不存在,可以常,但又有不能感果的失,不失相。是佛法中的,各家,都是了此事,然都不失。

 

依性空正,是起幻化的,因和合,似有的象生起,但究其,是有在自性的。既不何,也不中生起一在性。一切本就不生,不生非有生,是有他的定的自性,有自性生。

 

一切也本不,不即不失。他所以不,是因本不生。

 

我所到的相生,是因果象的起,不是有一在性的在起;有在的性生,唯是如幻如化的相,依因的和合散而幻起幻。如幻生,不可以追求他的自性,他不是有的常在,是因的幻在,幻用是不的。

 

此如幻的用,在有感果之前不失;感果以後,如幻的用,而不可某一在法消,所以『所至』。不生,定性空,空自性,但起的力,於百千劫不亡,所以又不。不是有常住故不,是性故不。行不失,可以建立如幻起的果。

 

22若有性者  是名常   不作亦名  常不可作

 

如 果""有在自性,那就不能而生起,不待造作本就有的了!如果是本就存在的,不因造作了才引生在,就不!有自性的存 在,是就是常住的;常住的,在不作以前,既已有此的存在,常有的有什作不作?常住法是不可作的。不造作,怎可以成呢?

 

23若有不作  不作而有罪   不於梵行  而有不

 

如承不造作已有力,那不是不作而有罪了?不生的有了,不偷的有;如不作即有罪,那然不的修清梵行,也是徒然。因然不作,但已有罪不的失了!

 

24是破一切  世言法   作罪及作福  亦有差

 

假使修梵行的人有不,那就破了一切世的言法了。那不就不作而有罪,反之,也可不作而有善德,好善一切破了。持戒者就是犯戒者,犯戒者就是持戒者,作罪的及作福的,也就有什差了,是破世的大邪。

 

25若言定  而自有性者   受於果已  而更受

 

假定定是自有性的,不但本存在而不成造作,也永存在而不再失,那就生受了果,此不失,生更受果,再生是受果,一直受果。如,也就失去受果的意。人不能再以新作的善,改善自己了!

 

26若世  於生    是非  何有

 

有 ,才有世的;有世的,才招感世的果。一切世的善不善,都是於而生出的。有漏的因,主要的是,自我的生命,世的 一切,由心取的,通了身口,造成。的,是因;世,是所引的果;因果有著不相的。假使能生的因是在的,所生的果或 者可以他是有。但因也是非在的,不在的因中所生的果,那可他有在性呢?

 

27及  是身因   空  何於身

 

同的理由,及,又是果身的因;既已知、的空自性,何是果的身呢?不消,然也是空的。

 

28明之所蔽  之所   而於本作者  不即亦不

 

生死流的根本源於明和,明是不正的,主要的是在起幻相的妄自性相中,直的有自性。在明所蔽的中,外事事物物的在,五中自我的在。

 

以 自我妄去世的一切,自我世成我我所的,就有的生起。如一索,使我在所有的中,牢牢的被他所,而不能得自 由的解。以自我中心,追求新的未,著去,地在世。外在的境生化,在的心也著化,而生限的苦痛。渴如渴汁,永 有知足的一天,所以久是令人失望的。要想有痛苦,是不可能的。

 

明的蔽束,所以作者(我)作,所以受者受果。受果者那本作者,不亦不一的。

 

如果作者受者,那就前後,不能成立前造後感果的理。如是一的,不能有作受的差;作者在人,也不能受天上的果。作者我受者我,是不一不的。

 

前一能作者,後一所受者,彼此有密切的,所以非。如小孩做的事情,老是我前做的;前生作的,到後生受,也自作自受。是把前後生命作一性看的。是不的,但前後的果又有不同,所以又是非一的。

 

我作者,我受者,作者受者不一不,以「我」建立作受果的,怎能自性呢?

 

29不生  不非生   是故有  能起於者

 

的生起,不出生、非生。非生就是因自然生,生不出自、他、共的三生。

 

的自性何生起,不自生、不他生、亦不共生,所以「不生」。自性法自性生不可能,也不因而自然的非生。

 

生、非生都不可,就知的自性是有的。所以也有能起的作者。

 

30作者  何有生果   若其有果  何有受果者

 

有所作的,能作者的人,那可有生果呢?所生的果不可得,又怎可以有受果的人呢?所以、起者,果、受果者,一切的一切,都是不可得的。

 

31如世尊神通  所作化人   如是化人  作化人

 

作者,作,受者,果,都是世俗中有的,中所破斥的是自性的作者、作、受者、受果。

 

由世尊神境通的力量,作出的化人;由所化的人,又作各式各的化人。化起化的比喻,即明作者、作的都如幻化。

 

32如初化人  是名作者   化人所作  是名

 

如最初以世尊根本所化出的人,他能起化,以譬喻作者。又由化人所幻作出的化人化事,是幻起幻,比喻明而起的。

 

33及  作者及果    皆如幻  如炎亦如

 

及,作者及果,有一法是有自性的,一切都是如幻、如、如、如的。幻、、、都是不在的,也可可而有的。作者作的一切空 而一切假,自性空不是什都有,而是有假相的。如幻等喻,譬喻自性空,又譬喻假名有;一切法即有即空的,示佛陀的中道。。

 

自性未的者以:所幻化的可以是假,但幻化到底要有能幻化者才能成立;此能幻化者,不能是假有的。所以他到有、自相有。一切皆空皆假名的,了解化起化喻的深意,勿著世尊是有,否如狗逐,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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