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
受文者
正本:
一、地方察署 邢泰察 地址:10048 台市中正博 131 。
:02-2314 6881
二、察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 市中正街一段 235 。
:02-2316-7000
三、政院 昌先生 地址:10058 市中正忠孝 1 段 1 。
:02-3356-6500
副本:
一、 蔡英文士 地址:10048 市中正重南 1 段 122 。
:(02)2311-3731
二、司法院 宗先生 地址:10048 市中正重南一段 124 。
:0 2-2 3 6 1 8 5 7 7
三、察院 博雅士 地址:10051 台市中正忠孝一段 2 。
:(02) 2341-3183
四、考院 伍霖先生 地址:11601 台市文山院一。
:02-82366000
五、法院 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市中正中山南 1。
:(02)2358-5858
日期:
中民 109 年 1 月2日
速:
最速件
密等:
普通(受公之事)
告之:
一、依法行政,我法人:人格、生命、。
二、依法侵判本告人失。
三、政院精算後定。
:
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中民108年12月5日行政行制扣款 款「0023900164513034」,枉法行。
告人:
法及文教育超博士昱元,男,44, 12, 7 生。 地址:71145 台南市仁大里大一街 90 巷 32 。 本告人近 18 ,期受台政府污集派人迫害,服教育 界已有 43 年之久,行政院不退休金及遣,司法院充既得利益者 守神,以假真,造、抹黑、栽、嫁,以成就等畜生高官派的 污利害人利己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人的第一衣冠禽 畜生有:澎湖科技大任校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大任爽 薪中)、政(校期回台大工程科系任人子弟,目前任春雨螺 公司董事污中)、泉源(校期回基海大食品科系任造 退休有教授的雅,最不要的人)、王(妻康桓甄也任澎 科大餐管理系,害本告人前主凶手,意任校校教通 信任投票得下台)、翁萍(其弟翁平一起任澎科大水殖系, 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等畜生派校有志一同,了 污,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造、抹黑、栽、嫁,加害本告 人。因上正下歪,教育部官教唆政院委委,澎 湖科技大任校污背,未查事真相,行回,利 委律前往法院律取。立澎湖科技大任校 自己污,把本告人因校妨害著作外升等得提出「告 」保自我人事曲解「」、把本告人所受虐待事「以子件 告知校教」曲解「」、以本告人「生分低」理由 曲解「教」,96 8 月 14 日起停聘一,97 8 月 14 日起,以同 的由,再第二次停聘一,於 99 3 月 29 日政院教育部申委 :「原澎科大事予持,校另法置。」,禽 不如校泉源霸污意志定,100 6 月 23 日校泉源定 予本告人聘予解聘,教育部 100 12 月 22 日人(二)字第 1000221530E 同意解聘校以「永任教」文教育部管。一般 人皆知:因著作外升等遭受迫害,向地署或法院提出「告」或「起 」,那是「法」,何「」?把本告人所受校校虐待 事「以子件告知校教」,那是「秘密通」何「」?本 告人「生教分」,那是「自由、教自主」,何 「教」?更何有教分比本告人低,加上算中心接 受校指示偷改教分,是校社公平正?本告人「 通教」及任教以曾三次受教育部「深教表」。中油公司 董事朱少涉及污,家下「退休」待司法查,本告人服教育界 45 能退休?前政院院清德的委委有 「因你非人得退休」,倒果因,重犯「毒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法的是:如果的源()受到污 染,那任何它得的(果)也是被污染的,在的程中 被。一派集行政院委委欠缺法律、不 具法律知、有法律常外,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都重 不足,直是衣冠禽、禽不如,中民政府衣冠禽、禽不如正在 逍法外中,台良民情何以堪?今又遇上「泯人性、殃民」的行政 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於中民108年12月5日行政行制扣 款款「0023900164513034」,行命令反行法, 竟令行本告人,直接以健保名,扣本告人生命的 款,意利自己金及年金,逼人致死,彰。破年 精治「消形式主」的倡,更反受理案子不得反「程序 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及「依法有原」、「上」要遵守「比例原 」及「正法律程序原」,法在目,查起依法侵行 判。
共犯被告:
一、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 地址:70045 台南市中西忠路一段 125 巷 12 。:06-2134322。 真:06-2136165。 二、邱振: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 地址:70045 台南市中西忠路一段 125 巷 12 。 :06-2134322#385。 三、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法人器官捐移植登中 心董事。地址:10634 北市大安信路三段 140 。 :(02)2706-5866
事、法律、:
一、公以健保由,直接下令行受害人生活,不明 ,利自己金及年金。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 69 年台上字第 1920 裁判要旨:「制行法第九十六 第一定, 制行遵守之程序及行方法,行法院未遵守,亦依 制行法第十二定明。」上,本人有利明,但共犯 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 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 璋等,未准本告 人明,硬下去,犯制罪、罪等 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二、公以健保由,未定行名,利自己金及年 金,制行下令行本告人,扣生命生活,逼人死 亡,法。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 81 年台抗字第 114 裁判要旨:「制行依行名之,而行法院於行名是 否有效成立,自加以查。未定之支付命令,不行名之要件, 其行名尚未成立,行法院不得以制行。又法院未定之 裁判定,而依付定明者,不生裁判已定之效力。 行法院就裁判已否定,仍得予以查,不受定明之拘束。」 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 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署署李伯璋等,不但本案行名尚未成立,而且行名是否有 效也未加以查,即行制行,法,查起依法侵 行判。
三、公以健保由,冒充民事行,制行名,制行 下令行本告人,扣生命生活,法。所 行名,即是人求法院制行的依。由於一般人既使在法 律上有付,但人多不自履行,故人在人不自 履行,即可向民事行依行名求制行,然避免人 於制行造成人的困,及避免人造假分 配,故行名的,法律明定,人不可,俗民事行 ,制行法第四定:「制行,依左列行名之:一、定 之局判。二、假扣押、假分、假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法得 制行之裁判。三、依民事法成立之和解或解。四、依公法 定得制行之公。五、抵押人或人,拍抵押物或 物之,法院可制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定,得 制行名者。」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 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等,根本未查「行名」,典 型的共犯集,歇斯底里地公然「本人」,犯意,行分 ,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
四、公以健保由,不行法院撤或更正原分或程序,冒充民 事行,制行名,制行下令行本告人,扣 生命生活,法。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 80 年 台抗字第 356 裁判要旨:「行法院於有事人或利害人得 或明之事由存在,法律既明文限制行法院不得依 原分或程序撤或更正之,解上固不能行法院此限,但依 制行法第十二第一定之同一法理,行法院仍於制行程序前之;制行程序一,即不行法院撤或更正原分 或程序。」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 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 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等,冒充人公然「本人」,未 告人明,也未法院依原分或程序撤之,渠等犯 意,行分,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 法侵行判。
五、公以健保由,本制行事件,自人者但未查, 也未有法官查或官查,冒充民事行,制行名, 制行下令行反行法本告人,扣生命之生活, 法。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裁判字 84 年台抗字第 533 裁判要旨:「制行事件有查之必要,除命人查外, 行法官得自行或命官查之,制行法第十九定有明文。」 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 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署署李伯璋等便宜行事,未展本案查查,公然「本人 」,犯意,行分,犯制罪、罪等罪,查起 依法侵行判。
六、公以健保由,知法犯法,不理法律的明文定,衷法 命令定,害命直接捷操作,法。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 遵守的(79)秘台(一)字第 01238 文要旨:「行名之效力除 法律有定外不及於人以外之第三人。制行法第四第一第 六款所『其他依法律之定,得制行名者』,乃指法律有明文 定者而言,不包括法命令定在。」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 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 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等便宜行 事,自自己的「法命令定」就具了「制行名」,公然「 本告人」,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 行判。
七、公以健保由,冒充地方法院民事行,未有公平合理原, 方法不,蓄意逾越行目的必要限度,把民主法治社操作成帝制 裁社,法。按制行法第 1 定:「民事制行事 ,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行理之。制行依公平合理之 原,兼人、人及其他利害人益,以之方法之, 不得逾成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 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 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等便宜行事,冒充 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民事行」,佯「法」,公然「本告人」,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 行判。
八、公以健保由,冒充地方法院民事行,完全未提出制行 的「明文件」,害命便宜行事,法。按制行法第 6 定:「人制行,依左列定,提出明文件:一、依第四 第一第一款者,提出判正本判定明或各之判 正本。二、依第四第一第二款者,提出裁判正本。三、依第 四第一第三款者,提出正本。四、依第四第一第四款 者,提出公。五、依第四第一第五款者,提出 及抵押或之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六、依第四第一第六款 者,提出得制行名之明文件。前明文件,未提出者, 行法院卷宗。但受之法院非原第一法院,不在此 限。」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耀 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等便宜行事,完全未提出制行的「明文 件」,扮演共犯霸凌人角色,民蔡英文的政府,衣冠禽 、禽不如可一斑,查起依法侵行判。 九、公以健保由,冒充地方法院民事行,佯人,扣押 告人生活,法。按制行法第 115-1 定:「於薪 或其他性付之所制行,於人之及制行 用之,其效力及於扣押後受及增加之付。於下列扣 押命令之,不得逾各期付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而 得之性酬。二、以持人或其共同生活生活所必需 目的之性付。前情形,行法院斟酌人人生活 及其他情事,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之比例限制。但留 人生活用,不予扣押。第一人於扣押後受及增加之付, 行法院得以命令移於人。但人失其利或第三人失支付 能力,人未受清部分,移命令失其效力,得 行。免徵行。」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 分署分署耀德、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廉股承人邱振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等利自己金及年 金便宜行事,本人期失,生不如死,等衣冠禽、禽不如故意 知「本人薪或其他性付之」,行文命令行扣除本告 人所剩生活款,意逼我早死彰,扮演共犯霸凌 人角色,民蔡英文的政府,衣冠禽,禽不如,可一斑, 查起依法侵行判。
此 致
邢泰察
江惠民察 公
昌政院
告人:文法管教育博士、美研究所人案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政治人才培班第 135 期研究、美
昱元博士

中民一○九年一月二日星期四
: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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