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http://img16.imageshack.us/img16/5403/76802737.pdf
 
告人:昱元  台南政第177信箱
被告:泉源  立澎湖科技大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王明  立澎湖科技大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彰  立澎湖科技大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丁得  立澎湖科技大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王本  立澎湖科技大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光志  立澎湖科技大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蔡明惠  立澎湖科技大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姚慧美  立澎湖科技大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美虹  立澎湖科技大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有渠等被告未告人知,假借理由擅自入告人研究室清物,有些失涉及,又涉擅入私宅,及制罪嫌,夥犯罪情重,查起。
 
事法律
一、刑法第306:「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物或附之土地或船者,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金。」
二、按刑法第306第1故侵入住宅罪之侵入行,指未得到所有人之同意,而身物理性之入。其目的在人之私,亦即人人其私密之活或者活所在之空,有不受他人干之自由。至於文所「故」,指正理由而言。所正理由,不以法律明文定者限,即上或道上所可,而背於公序良俗者,亦之。因此,究竟有正理由,仍需依阻法事由之一般原理,其行是否具有社相性,亦即其行是否符合社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之精神,如未逾越史文化所形成之社理秩序,即具有社相性。查犯罪,因常伴侵犯人民私、行自由等制作,刑事法既已明文除行犯,不任何人可行逮捕外,其他搜作均由查依正法律程序行使,即不允私人以犯罪名,任意侵犯他人在法上所保障之利。而本案刑事法亦已有相之定,包括法人依法律定、及存之合判如何行程序,如有入犯    罪嫌疑人住所搜索之必要,可依刑事法第122 之定搜索票;如有明事足信有人在犯罪而情急迫之情事,可依同法第131 第1第3款之定,行搜索而搜索票。」(照高等法院刑事判100年度上易字第2600)本案被告夥未符合「社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之精神」,「任意侵犯他人在法上所保障之利」,未「搜索票」、非「犯罪情急迫之情事」,擅入私宅,已法。
三、本案因被告反「公法契」及「」解聘告人而起,目前尚在法律程序行中(行政起),被告犯制罪,逼迫告人理手,告人不同犯罪治校作法,依法法律程序走完後是否再,法人保障才有正性。
四、副校王明中答覆:本案按法官孟容指示理,法官是否知法犯法,一查起。
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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