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自用住宅惠率申期限至9/22止,籍人出或死亡致空,再入需重新提出申!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捐稽徵提醒,114年地即於11月1日徵,如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定,把握在114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稽徵核符合定者,年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率2‰徵地;逾期申,自次年才能用;如未申,按一般用地率(即10‰~55‰之累率)累徵,者相差至少4倍。
捐表示,申用自用住宅用地惠率,符合下列要件:
(1)建物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所有。
(2)出租或供使用。
(3)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於地上建物妥籍登,且土地所有人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能以1享有惠(如供已成年之直系籍居住者,1之限制)。
提醒民,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率徵之土地且未更用途者,免重覆提出申,另需注意,如需籍出自用住宅,至少保留土地所有人或配偶、直系任何1人在原籍,始可用自用住宅用地率;倘籍人出或死亡致籍成空,仍有居住之事,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率要件,土地所有人向捐稽徵申改,以免查而遭及;嗣後如再入籍符合要件者,重新提出申,始可再用自用住宅用地率徵地。
一步提醒,地上建物原供社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如租到期或提前解收回自用,亦重新提出申,始能用自用住宅用地率徵地。如仍有其他地疑,可服(02)89528625洽。
料洽:土地科 科宋瑟婷 :02-89528200263
新人:企服科 股哲 :02-89528200130
捐表示,申用自用住宅用地惠率,符合下列要件:
(1)建物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所有。
(2)出租或供使用。
(3)土地所有人或其配偶、直系於地上建物妥籍登,且土地所有人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能以1享有惠(如供已成年之直系籍居住者,1之限制)。
提醒民,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率徵之土地且未更用途者,免重覆提出申,另需注意,如需籍出自用住宅,至少保留土地所有人或配偶、直系任何1人在原籍,始可用自用住宅用地率;倘籍人出或死亡致籍成空,仍有居住之事,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率要件,土地所有人向捐稽徵申改,以免查而遭及;嗣後如再入籍符合要件者,重新提出申,始可再用自用住宅用地率徵地。
一步提醒,地上建物原供社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如租到期或提前解收回自用,亦重新提出申,始能用自用住宅用地率徵地。如仍有其他地疑,可服(02)89528625洽。
料洽:土地科 科宋瑟婷 :02-89528200263
新人:企服科 股哲 :02-895282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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