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出口物之商,是否在我,必依定申以免受
【今媒/者李祖】
高雄表示,是否在我之商,出口物本身或其外包或容器有商示者,出口人於出口正申所示之商;如未有商示者,申「商」。海查明未依定申或申不之商案件,涉反易法第17第3款定,移送部易署依法第28定予以警告、或停止一定期出、入或出入品等分。
高雄提醒者,出之品有商示者,自行查明所示之商利,不得有仿冒情事,海查明出口申不符者,依品出管理法第10及第11定,海得要求出口人提供商所有人指定示或授使用或其他能明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一步明,海有侵害商取得商人料,得求商智慧局助提供。依海行商益保措施施法第7及8定,海於行,出口物有侵害商之虞,通知商人及出口人行侵否之定,商人定出口物有侵害商情事,提出侵事,依商法第97定,案件移送司法。
高雄呼者,品出口,依定申商及商是否合法授,以免衍生刑事法律任或行政,得不失。
- 者:今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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