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病住院,何保公司拒?
墨新|秉
撰文:高雄律,王瀚律事所。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的是「保金理」的法律,其在先前的文章「有住院的事保公司拒,怎?」中,我已提到,保公司在某些情下,以民的「住院不具有必要性」由而拒理保金,因而形成上在住院保理中的典型:「事人的住院到底有有必要性?保公司不依付住院保金?」
然在上篇文章中我了,因契多定型化契,且依照保法第54第2定,民保公司於契款有,作出有利於民的解,款中「住院明定必要性」的要求,即不可在契之上附加事人真意之外的限制;但若保制度的整衡平功能而言,若因此住院的定予於的解,宛若危嫁予全部利益去分,同保金敞了一道方便的大。
因而在此案件,於法理上而言,不制以「住院具必要性」凌於方的契款中,但法院仍有去衡量住院是否「合宜、且保金的疑」,所以在今天的案例中,我可以更深入地去看到,法院於此的以及所注的重何,主要著重在以下:
大叔阿祥是位孝子,在民99年,了照罹患血癌的父,一人期奔波且承受著大的精神力,但或就是因此太累,在民102年,大叔阿祥的身因法荷起期的,而始出中症、接受了手,後接查出患有僵直性脊椎炎、肢障、椎突出、急性冠心症、肺炎、心病、肺核、泌尿道感染等症而住院,同有重大病卡。
生指出,大叔阿祥的症脊髓病所引起的多重症,常伴著持而不明的疼痛胸,若遇急甚至有生命危,因此在中後仍有持治及健之必要,面如此的病情,只要有友介、或是哪位生很高明,大叔阿祥都不辛地赴台各地去求,而只要生建入院治,大叔阿祥都且住院,以追求更好的成效。
於是在中後的整整2年期,大叔阿祥跑遍了台南北各地,共9所院,合住院了158天,而在了病情久奔波之,大叔阿祥始回想起去曾向高山保公司投保,於是便提出多次的住院,此向高山保公司依保申理住院保金。
但高山保公司依第三方的定主,大叔阿祥在中後的症以治即可、且住院期使用支持性用、加上近求的就有常理,因此「未契中住院之定」,令大叔阿祥在很心寒,身一位了病情能更定的患者,只是生指示而住院,何被保公司指出有住院的必要性而不理呢?於是大叔阿祥定找律取自己的益。
一、遇到保公司「住院必要性」,而不理住院保金的『必要性』,您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益呢?
同地,在今天的案例中,法院仍需回大叔阿祥高山保公司的契,就「住院」的定何,下去衡量高山保公司是否有依付保金的必要。
而初大叔阿祥高山保公司就住院的款如下:「本附所『住院』指被保人其疾病或害『必入住院』,且正式理住院手在院接受者。」,其上一篇案例的志玲是一的,但法院在衡量的程中有些不同,我法院的解整理如下:
(一)第一:
於住院的必要性,「有的行」作限解,而大叔阿祥做主保金求存在的人,因此必要能出高度明的,示多次的住院皆有行,才得法院此相信有住院必要性,高山保公司始需付保金。
然而,就大叔阿祥所提出的病料示,其住院的理由多住院後的健程,血液、尿液及生化查,至多附加投以物治,任何治,而上述程,皆得以代替住院治,因而否住院的必要性;另外,法院也大叔阿祥在中後行已有不便,既有近的院所得以治,何赴地理距如此的多家院所?在有常情!
:就大叔阿祥出的病料之,因行的行,且就悖於常理,故法院法相信住院有必要性,高山保公司不付住院保金。
第一的法院解中,我可以看到,法院在酌的程中,若程除了住院之外,尚有其他治方式,即被住院必要性,但在此可能有混淆「治可替代性」「住院必要性」者的嫌疑,道要病症只剩住院一路可以了,才得以肯住院的必要性?
另外,就病料理的程交付第三方定,行即住院必要性,是否已形成偏重本所形成的事後推,而初自、下治生的於不的偏呢?
因而我,第一法院於住院必要性,「有的行」作限解,已在契之上擅加被保人不利之解,反保法第54第2「有利解原」,於是本所律定大叔阿祥提起上。
(二)第二:
於住院的必要性,回以「第一」治生的判主,定是否符合契款中「必入住院」之定,且大叔阿祥做主保金求存在的人,此有出以令法院高度信的任。
法院,住院的必要性否,於「下、即」治生的,非依照第三方基於病料的事後推可事後葛,如果接患者的第一生,基於合乎理的判需要住院,即肯定住院的必要性。
另外,因大叔阿祥期且多次,赴至各地就,非中健患者在行不便下,合理期待的通常方式,因此大叔阿祥做主保金求存在之人,必要出高度明的,提出各治生定大叔阿祥必住院的明,才得以法院相信有住院必要性,高山保公司始需付保金。
於是,法院就大叔阿祥函各生的明各判,若即治的生指出有「必住院」的事,才符合住院款「必入住院住院」之定;但若即治的生指出「宜入住院」且下「任何治的事」可加以佐,即不符合「必入住院住院」之定,而住院必要性。
:就大叔阿祥出的料之,在9所院中,4位生指出有「必住院」的事,而符合住院款「必入住院住院」之定,因此法院高山保公司在此,付部分住院保金。
最後修正日期:2021/1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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