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退要16? 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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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在月前。嘉一名李姓男子林姓女子「心」,在 2025 年 3 月一黑交李男。然在後 1 多月之後,李男通知林女可能要退,由林女指定的「」照,而非正式退回出方。
之後,林女依第 17 要求李男支付 10 元金,再加上第 20 之 6 元律,共索 16 元。李男不服,他自己只是由原告指定的照,非「退」,且未被清楚告知款容,10元金毫比例性,他也疑要他律不合理。
法院理後定,李男的行已成,因他有主表示退意,且交回咪。不,中「未 1 年退 10 元」的定於苛重、比例原不符,法院酌金 1 5千元。就律部分,法院依契,由被告是合理的,只是案件性易,金不高、方比例等因素,酌定合理律 2 元。最後,李男需支付 3 5,000 元(金 + 律)及利息。
片取自:(示意123rf)
首先,由的一方律用合理? 一中,事人需要用,一是法院酌收的「裁判」,另一是事人有律,需要付律的「律」。民事法已有定裁判由的事人,但律由法明文,用也有一定的。民事案件一少八九,高十皆有可能,按酬或按酬也看方合意。律是各自或是的一方,也是私法自治,可以由事人在法律生前就事先定。本件中,既然李男林女之前已有合定,就依照方事前的合意,由的一方全律。只是法院似乎看了易的律酬,依酌定李男只需要元的律,看已李男很多惠(林女的的律六)。
再,李男事後 「未 1 年退 10 元」的定於苛失公平,事後反悔。只是,中的款既然都是方事前定,何李男可以事後反悔?反悔的限度在哪? 的,民法原上取私法自治原,也就是即便法明文,定容千奇百怪,只要事人合意就可以成立有效。只是,私法自治也不是毫限度,合容若是反法律的行禁止定(像是合意禁婚、合意重婚等)、反公序良俗(像是合意毒十、身不得的定)等都是效的合意。另外,即便不是效的合意,只要容於苛,法院也可以依裁量酌或整合意。
本案中,法院就是著「未 1 年退 10 元」、以及「一方律六」的定於苛、失公平,不符合比例原等理由,整了方的合容。
如何,合前仔合容,一有就跟方好再合,才是避免後累的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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