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告-受理公司股面提案公告
刊登公告股常股提案期公告,依公司法第172之1公告,依券交易法第43之1第1定理更正公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察人召第一次股公告,有限公司公告,股常受理股提案公告等分告。
法人更登公告 清算人任免 公司清算公告登 券交易法更正公告 派下名 系表不清新登 文理班登公告 法登 基金登 表 益表 金流量表 盈表告刊登。您在北部地、中部地或南部地全省各市皆可服,免排版 免打稿。只要您料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分告以便宜的都分告、太平洋日分告主。目前配合的派社、局、文具店及地政士、事所、律事所於全省各市有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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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100年股常受理股提案公告
一、:中民100年**日(星期*)上午*整。
二、地:台北市**路*段**
三、依公司法第172之1定,受理股提案明:
(一)股格:依公司法第172之1定,持有已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得以面向公司提出股常案。
(二)案容:提案限一以300字限,提案超一或300字者,均不列入案。
(三)受理期:民100年*月*日起至民100年*月*日止受理股就本次股常之提案,凡有意提案之股於民100年*月*日下午*前提出,明人及方式,以董事查及回覆查果。寄者以戳日期,於信封封面上加『股提案函件』字及以函件寄送。
(四)受理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路*段**;:**}。
(五)提案股自或委他人出席股常,案。
(六)本公司董事得不列案之情形:
1.案非股所得者。
2.提案股於公司依第165第2或第3停止股票,持股未百分之一者。
3.案於公告受理期外提出者。
(七)其他明:本公司於股召集通知日前,理果通知提案股,合於公司法172之1定之案列於通知。
四、特此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民一00年股常股提案期公告
一、:民一00年*月*日(星期*)上午十整
二、地:新竹科*路**(本公司室)
三、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之股,得以面向本公司提出100年股常案。提案超一或300字者,均不列入案。
四、本公司受理股提案期民一00年*月*日起至民一00年*月*日止,凡有意提案股於受理期理提案手,留方式。
五、提案股自或委他人出席股常,案。
六、本公司受理股提案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竹科**路***;:03-*******)
七、以上所提及其他未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之1定理。
股名簿(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
股份之,非受人之姓名或名及住所或居所,於公司股名簿,不得以其抗公司。
前股名簿之更,於股常前三十日,股前十五日,或公司定分派股息及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日前五日,不得之。
公行股票之公司理第一股名簿之更,於股常前六十日,股前三十日,不得之。
前二期,自日或基日起算。
股常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之ㄧ)(民98年01月21日修正) 
持有已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得以面向公司提出股常案。但以一限,提案超一者,均不列入案。
公司於股常召前之停止股票日前,公告受理股之提案、受理所及受理期;其受理期不得少於十日。
股所提案以三百字限,超三百字者,提案不予列入案;提案股自或委他人出席股常,案。
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所提案,董事得不列案:
一、案非股所得者。
二、提案股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第二或第三停止股票,持股未百分之一者。
三、案於公告受理期外提出者。
公司於股召集通知日前,理果通知提案股,合於本定之案列於通知。於未列入案之股提案,董事於股明未列入之理由。
公司人反第二或前定者,新一元以上五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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