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克金格隆著《媒形:混沌代意》(商,2003)
人是否有能力媒,把它作粹的工具,以自己的意志?答案是人悲的:人本身的思想意志,正不知不受著漫於他周遭的媒所引限制。
法克金格隆在他本卓越且具警性的著作中,描述大播──尤其是子媒科技,造了我的生活空,我利用著它;它也利用著我。
媒以不同模式的感知解我的,我在、化化的矛盾中,在其程把富而自然的生命化成的化──用截取的像音妄下,令事真理卡通化、化表像化。
子媒以日的科技器化著人,它必然向於真世界的多所抑,而事而不的窘境也威著人感知上的一平衡,接致了政治、人的焦感。
如何媒迷中困,重拾混沌的意真,正是作者思考的重。
「媒督」一如何英? by蕃
各界於「媒督」一已以常,至媒督是一力 (Power),那媒督一的英就必然是“the media’s oversight power ”,但是媒此power,因所有的power 均由法授予,或由法授立法授予。故力有法力 (constitutional power)或法律力(legal power或legal authority),惟者皆自於法。在三分立的家,法授予行政、立法、司法三;在我五法的家中,法授予行政、立法、司法、考察五,法未授予媒任何力(power)。
一般人所媒督政府之,上,此指利(right)。此新自由 (在我言出版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同。一般人民也有督政府之利(right)。其中,最重要的有免 (right to vote)。人民然也有言、出版自由,但不一定人人都有力媒事。有力媒事者,除上述一般人民的利(right)外,多了一新自由,但是不能有力媒就取得了法上或法律上的power。是天大的,因法既有予此power,然法取得power。另外,即使有力可以媒事,能否受到民肯定或是迎,也需媒之品能力,非所有媒都具有影力。
事上,一般媒具重身份。在行使新自由,新,享受新自由。在作一般利事一企。小焉者家族企;中焉者股企;大焉者公司企。美即街上市公司之一。企在是要的,但此不影其作新所享之新自由。
以上所述,在西方家可是普通常,但在我起非常吃力,因必有人提出第四之。在只好第四起:
一、「第四」的意涵及出
百科全,以及《海》、《源》及各典,均未收「第四」一,唯有the fourth estate一,其中以《大美百科全》:指封建代社三(族、僧、平民)以外的第四。最初另有所指,如及暴民,直至新者得止。(fourth estate, a term commonly applied to the public press. It is an extension of the use of “estate ” to signify the three traditional social orders of feudal society--the lords spiritual, lords temporal, and commons--and formerly was applied to other groups, such as the army and the mob, until journalists claimed the title.)
至於新者得得拜喀(Thomas Carlyle)之,他描述的英:「柏克在中有三;但是,在的那者席,坐著比他更重要的第四。不是比喻之或的法:是一事--在代我非常之重要。」此媒被第四的出。
二、「第四理」的意涵出
首先要明的是,者定the fourth estate theory「第四理」之依。
者林子教授所著《言自由新自由》一(立大法委,月旦出版公司出版)中,明指出:「新自由是一『制度性基本利』 (an institutional right)……本文提出『第四理』(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作明法何要保障新自由的理基。」(第六十六)林教授在同附中,明:「the fourth estate theory,者一般之『第四理』,我也用名。但如依其原文之意思以及美邦法最高法院史都瓦特大法官在引用名所示,似之『第四理』……」。
究竟美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瓦特(已故)是怎的呢?他在文”Or of the Press”(26, Hastings Law Journal, 1975)中,推美法新自主制度(institutional autonomy of the press)有所保障,而述。美法的人,尤其是大法官,遣用字都十分的。值得注意的是,史都瓦特的是美法新自由的保障(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a free press),他: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政府外立一第四作三的另一制衡)。而非”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within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other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政府立一第四用以制衡其他三)。
事上,篇文章是史都瓦特於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日在耶法院一百五十年念大中的,文中所一再的是,新自由不同於言自由,新界有利及特或任(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r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rganized press)。由此可知,史都瓦特大法官定新自由是一利(right),而非力(power)。
三、外有「政府的第四部」的法
上面提到林子教授所,者一般the fourth estate theory「第四理」,故之。惟何人何始作此法,手考可查。至於外有指新界是「政府的第四部」(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或「第四」(the fourth power)呢?很有趣的是,答案是:有的,但遭到者的斥。美密大新教授梅(John C. Merrill)的著作《自由之必要:新自主的哲》(The Imperative of Freedom, a Philosophy of Journalistic Autonomy),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是美自由主派三大神之一,美法然有新界地位,然多人能在法上,新界「出些任」。
梅教授:「第三神是:多美人相信新界是美政府非正式、但非常真的一部份。也有人新界是政府的督者或制衡,是政府的手。」「播此神的刊汗牛充:新院、社、、新中到散播念,以致不知美史者,倘初至,真以新者是由人民出,以某一特殊的公共功能。」
「英人不意地指的者席『第四』,而大西洋,「」成「政府部」()了。」
「通常,『政府第四部』(第四)一,在文章、籍、演中出,用得不意而含糊,作者亦不刻意澄清它的意涵。道格拉斯.特的名著:《政府的第四部》(第四)(一九五九)就是一好例子。他有明是予新界地位,新界真的想要或接受地位?」
「倘若新界是政府的『制衡』,置新界於政府之外,一,就『第四』的概念相矛盾。因新界不可能既是政府的一部(),又是政府的『制衡』。可以定的是:新界不是政府的一部份:它是私人企。」
「在三中,有是人民生的,另一(者按指司法)由民官任命。『第四』是如何定的?既非人民,亦非任命。他入一行就好像五金行老店一。」
「或新界自是政府的一部份,或政府的制衡,或某一督者。美法然有予他地位,然多人可以在法『到』些於新界的任。」
因此,我似乎不可能定新界是「政府的第四部」,而「第四」(the fourth power)。
前社各界主加英教,一名既是舶品,必知道英如何原。
四、「第四」英如何原?
者之所以一再撰文,呼各位新界先重,心真正者,其是一中後的原。倘的青年者及新同用了「第四」,且不加引,到了外修,必很自然的此一原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或the fourth power, 且定此定,而非一理。
林子教授提出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亦知照其本「第四理」,其後改「第四理」,其「理」一也。
教科教了十年的「化」、「相」,至今都是一理,原必the theory of evolution和the theory of relativity。就是者建提到「第四」,至少加引的原因。
倘若各位新界先青年生及新同在外可侃侃而:「媒是第四(The organized press is 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或the fourth power)」,而方的社各界均能接受的,者的建就似嫌多了。
反之,倘方社知,而我「第四」一如此原成英文,可能造成方通之及障,可不慎哉!
五、
者也想藉篇短文明新自由是一利(right),不是一力(power)。「媒督政府」句中所指的督是一般性督,是要依法行使的。同「媒可以督政府」句,其涵是就媒的影力而言,而非在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另第四部。所「媒可以督政府」指的是透媒的散播,因而大造成一定的影,形成,而民最後可能透票,影政府;或是政府在策程中先考媒可能在上其政或施政造成某一程度影的情下,有所作或不作,所形成的一形的箝制作用(check)。在民主家,媒此影力,常可。但必注意的是,的影,非只有媒,在某些家中,教就具有相程度的影力,例如菲律的天主教便一例。
同的,一般人民政府的督,也需依法的定行使。易言之,咱可以,媒有督政府的利(right),而非媒有督政府的力(power),其理至明。
有「第四理」一,者上文曾明自the fourth estate theory,此,宜「第四理」,用意是新自由是一制度性的利(institutional right)。「第四理」後,嗣「第四」,另又有人引去掉,便成第四,又此一字解行政、立法、司法三(power),矣。我所者五法,倘法所定各之外果真尚有一,第六,何「第四」耶?
明乎此,媒既power督政府,所以在西方家他常媒政府是任立角色的(adversarial role)。媒,除中性文字外,可以社、作、行查式(investigative reporting)。後者在水案中,尤凸其重要性。因此媒督一在英不能提到power一字,最好 “ media's responsibility as a watchdog.”
以上所言,新自由或有降低媒重要性之意,而是藉此明媒在法律上之地位。在民主家,媒非政府的筒(mouthpiece), 更有附和政府,而是取超然立,另一方面,各界也必新自由予以的尊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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