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代就成童媳的「柯氏足」,光後欲冠夫姓林,但因政人,「林柯足」「林阿足」沿用至死。柯家後代她已本家,格承,向法院承不存在。法院初是,回本家之,一字登之差,「林柯足」子女法承一位於中和的土地。
台早期有所「童媳」,俗「媳仔」,一名原叫「柯氏足」的女子,自小入林家待嫁,但因林家有男嗣「」,只好另外招一名林姓男子柯氏足婚,延香火。
柯氏足的本家生父於民卅四年世,其位於中和的一片土地,由子柯逸柯氏足共同承。但柯逸的子,柯氏足婚後登更名「林阿足」,然已去除本生家姓改家姓,承之,向板地院承不存在。
法院政料後,柯氏足後更名「林阿足」,沿用至七十六年死亡。但查,台光後,林家在初次籍的「籍登申」上,「柯氏足」始冠夫姓,登的是「林柯足」。直到卅九年政重新籍本,才始「林柯足」登「林阿足」。
柯家後人,既然是,何林柯足一直到死都,提出。但查林柯足丈夫目不丁,的有可能法,以致到死之前都不知冠姓氏。
判也指出,按照行法令,「媳仔」家「姻」,制血,法律上的性女有,家不得承,反而是本生父母之,有互承利。
因此,法院,林柯足可承生父,亡故後由其子女承堪可信,回柯家後人之。全案仍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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