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名十三少女上徵求免司接送,大她十五的志心不,接到她後要求性回,性侵害其中一名少女。士林地署查後志依加重制性交罪嫌起。
方查,名少女是好朋友。今年三月十六日被害少女到桃找男朋友未果,天晚上九,被害少女打另一名少女到桃市接她回台北。
少女有交通工具,想天上化名「能我去桃」徵求免司;廿八男子志上回她去,晚,台北市少女到桃火站前接被害少女返回台北。
少女志她到板市友人住,但向少女求做代,少女以月期拒,目向被害少女,到台北市安康路、民路六段附近暗巷停,先月潮的少女下,在上性侵少女,事後下名少女去。
被害少女打向表姊求援,表姊找到少女,被害少女泣遭志性侵。表姊被害少女警,警方送被害少女到院、,比DNA志相符。
警,志否性侵害,是她同意才生性;但名少女指。
方指出,被害少女未十四,有性自主,就算是少女同意做,也犯未十四少女性交罪,且是霸王硬上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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