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事故日期:102年1月
者: ○○ 性:女 年:47 工作:看
肇:5:5
:左股骨上踝粉碎性骨折,住院共11天。
理程:
1.事4月後,公司派前往者接、拜。
→者表示已有代公司代理中,代公司接手理了四月,解三次。保公司依然只意理17,目前不需要我助。小姐明制已下6,一下款,代公司立即先收取3成用。本公司上向小姐明,代公司的收方式相的不合理,制用的下款,是者已付出去的,是得的益,什代公司者有的益都要抽成?小姐才不。答家人商量。
2.多次的拜、心,者的人求我的助,因太久,者最大的是受後,法工作。急需要保金改善生活及接受治,而代公司因理金法提高,所以要者走司法程序,者法等待沉的法律程序,而且漫的程序,判金也不是代公司忙出力取的,而是由法官判的,法院所判下的金又必支付代公司3成用,非常之不合理!!所以求我的助。(我上介入理,代公司排除)
3.助保公司良性商中。
→保公司核金 20 ,理目差距大。由於者之前都是代公司在介入理,所有的料都是代公司代申。
4.保公司不再增加金,只理20。商中。公司助者所有的料。
5.多次保公司良性的商後,核金至者可以接受、且理想的金。
6.35天的努力,直接於保公司立和解。
6.者表示公司分感,我助她取到她有、合理的。
我助者取到得的理金,者及其家一起分享份喜,我感受到,是一份非常有成就感的工作,所有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609352274191.jpg
案例分享:苗栗小姐

609354844524.jpg
案例分享:苗栗小姐

609356806258.jpg
案例分享:苗栗小姐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