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男子110年受聘中大研究助工作,在前往山作,未熄的菸蒂,造成2.5公林班地,一依森林法判刑3月,上台中高分院理後回,全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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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指出,任於某登山的姓田姓男子,民110年8月10日受雇於中大森林系多名研究成的高山溪流植物查,任山地作背重、食材及烹煮食物等工作。
天男等一行人,在台中市和平武陵旁集合,因男田男要整理物,因此研究先行出發,前往武霸山三叉路做植群查。
研究中途在大甲溪事第24林班地1休息休息,男上研究一同在休息休息,接著研究先程,留男在休息等候落後的田男跟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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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於田男抵前在休息抽菸,未完全熄的菸蒂在林道旁,因引燃植被、芒草再延灌木林,男火非立可,便大呼叫到休息的田男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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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火大而蔓延,田男於天中午128分通警消,通知研究折返助火,但火仍蔓延2.5公。全案保安警察第七第五大,台中地察署察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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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理,男否菸蒂,天未菸、一整天沒抽菸,走在路旁看到起火才呼救。但消防局火查告,起火附近未發烤火等,若外來火源起火燃可能,研判起火原因法排除菸蒂或任何火理不慎引燃火的可能性。
此外,有人作天在登山口男抽菸,且其他研究未抽菸,法官因此不信男,一依森林法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金。
全案因男不服上,台中高分院理後,定男犯行事明,且原查及科刑,因此回上、持原判,全案不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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