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有规定,《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GB 17905-2008
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std/newGbInfo?hcno=6A010BB2FF10E4DE6D22099EAEAE93F0 里 7.3.1 b) 燃具从售出当日起,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 8 年
2. 之前遇到的一般是燃气公司来定期检查,对于超八年的灶具、管道、燃具等出具告知单,签字,他们算尽到告知义务
3. 如果真的是有问题的设备,燃气公司在理由证据完整的情况下,个人理解从公共安全角度是可以停气的,但从 OP 描述来看应该不属于这种情况
4. 确认对方真的是燃气公司的员工,有完备的手续,出具的处罚单合法合规,否则总是有可以投诉举报的环节先试试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