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具影力 元大案污定
2012-12-20 10:11:00
王照坤
前水扁及妻子淑珍涉及的二次金改案「元大案」部分,最高法院今天(20日)判定,法官用「影力」,定水扁、淑珍犯治罪例,共同收受新台2元,因此分判10年8年有期徒刑,「元大案」部分就此定。
前水扁涉及二次金改案,最高法院20日元大案(元大京券合金融控股公司)部分,定水扁及妻子淑珍收受新台2元,犯治罪例,水扁被判有期徒刑10年,科金1元,公8年;淑珍改判有期徒刑8年,科金8,000元,褫公7年。此外,共同犯罪所得的2元,都必追收。
最高法院,水扁夫犯治罪例背上行收受罪,用「影力」,北院一取的「法定」不同。最高法院言人花堂:『(原音)於行政院各部的重大策,如果的,上有非常大的影力,尤其政策,如果其的,是具有定的,影力跟有密切,不以法增修文所定的限,因此二次金改的事是於的,也是他上的行。』
此外,二次金改案中的泰世(泰金融控股合世合商行)案,水扁和前府副永成共同收受部分,以及扁家水扁、淑珍、致中、睿的共同洗部分,最高法院都回高等法院重新理。
新源:中央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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