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
於液化石油消出不,行政院消者保委解家用液化石油(俗桶瓦斯)之交易象,契之公平合理,故於第182次委通由政部消防署草的「家用液化石油(桶瓦斯)供定型化契本(以下供契)」,於100年2月10日由政部部依台消字第10008208271、能字第10004600640公告施在案,藉以健全行桶液化石油消市秩序。
本局鼓消者主本市液化石油零售者供契,除本市液化石油零售者配合政策共同推供契制度外,更利用多元宣通路及相宣合向消者推供契之好。而消者充份了解契容及,故特此供契宣,其容除包含相宣推料、供契本及消理程序供消者考外,更提供本意配合推供契之良者料,鼓消者主其契,而保障自身消益以避免消之生。
供契本容之重如下:
一、 | 品安全: |
| 瓦斯者售之液化石油,其品符合家,重量符合容器重量示投保公共意外任。容器定期合格,不得提供逾期容器予消者。 |
二、 | 格揭示: |
| 瓦斯者於所明,示液化石油之格,格如有,於送前告知消者。 |
三、 | 容器所有: |
| 容器所有瓦斯者。容器之置、及相修等用由瓦斯者。 |
四、 | 容器保金: |
| 明定瓦斯者得向消者收取容器保金,但其金不得超新容器之售,方於契止消者容器后瓦斯者保金息全退消者。 |
五、 | 退制: |
| 瓦斯者回收容器,量秤容器液化石油量,以回收容器日之交易格,按比例退消者未使用之。 |
六、 | 害任: |
| 明定瓦斯者之人或消者及其他使用人因未正安容器、未依安全方法使用容器因而致相使用人受害、容器失或致,失任之清。 |
依
一、 | 消者保法第17 中央主管得特定行,公告定其定型化契或不得之事。 反前公告之定型化契,其定型化契款效。定型化契之效力,依前定定之。 企者使用定型化契者,主管得派查核。 |
二、 | 政部100年2月10日台消字第10008208271函 |
三、 | 政部消防署100年3月29日消署危字第1001600224函 |
定型化契下(政部消防署)
http://www.nfa.gov.tw/main/Unit.aspx?ID=&MenuID=678&ListID=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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