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部 令
中民98年1月21日
台民字第0980010120
 修正「政部宗教展及促宗教融合助作要」,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政部宗教展及促宗教融合助作要」
部 廖了以
 
政部宗教展及促宗教融合助作要修正定
一、政部(以下本部)助宗教、宗教性及私立大校院事宗教公益慈善、社教化事及交流活,合宗教社源,宗教社教功能及促宗教融合,安定社,特定本要。
二、助象:
依法登有案一年以上之宗教、宗教性或私立大校院。
三、助目:
(一)一般性助:
1、跨宗教、融合展之相活。
2、有慈善或社教化之公益性活。
3、宗教性研或其他相。
4、事有宗教之研究或刊之出版。
5、加性宗教或活。
(二)政策性助:由本部案申容,依政策需要定之。
四、助原:
(一)一般性助:同一申位,每一年度以助一次原,助按申最高助百分之三十,以新三十元限。
(二)政策性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定助度。
五、申表件及期限:
(一)申表件:
1、申表(表格如附件一)。
2、:容包括名、目的、日期、地、容、源、概算及效益等。
3、申位登或立案之明文件影本。
4、申位上一年度收支告主管查之公函影本。
5、其他有料。
(二)申期限:申位最於活始前一月,具申表件向本部申,逾期或未依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但因情形特殊,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同意助之案件如更或因故法者,即本部必要之理。
七、接受助之位,於行完成後一月,具支出原始及行成果(含相片、刊物或相料)送本部核。活於十二月份行完者,於十二月底前送本部核。未於期限理核者,除有特殊理由本部同意延核期限外,原核定之助失其效力。其使用助依政府法理者,依相定理。
八、其他定:
(一)各宣料、刊及宣片等,於位置明本部助字。
(二)原始依支出理要之定理(原始依序,表格如附件二)。
(三)告及印刷之收,附本及。
(四)有助之所得扣,由接受助位理。
 
附件一:政部宗教展及促宗教融合助申表
附件二之一:接受政部宗教理宗教活助支出簿
附件二之二:支出黏存
附件二之三:支出明表
料源: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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