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潘文良著作集|PChome Online 人新台
2013-04-08 09:28:06| 人3,063| 回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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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潘文良 撰

  阿文因在社展志工,日前,了五月份,母活,而想找些有「母」的歌,於是再度拜,久了的「六一歌」,
六一歌,原的址,已成「小」;上搜了一下,找到原歌的搜面,只剩下一「找不到容的空子」。
  再看了一些,搜所得的容,才知道原六一歌,因反「著作法之重、公」,次,最後未肯「台北市音著作代理人」(MPA)妥,而早在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就了站。
  (阿文真是「後知後」呀!可真的是太久,在「心」歌曲音啦!
去,到喜的歌,把相的「歌、作、作曲者、哪家音公司作、行年份等等」找;找不到歌的,打,然後,加以整,好能做完整的、收藏。)

 
  有友道「路上,多的是歌,在部落格,分享人心情的;甚至也有好歌,何音著作代理人,只拿六一歌刀?」
  想,是因六一歌,大招也!一般部落格,首歌,未成「候」,是些小,宰了也多少肉可取,然要捉「六一歌」,大,好「儆猴」。(其它歌,因不在台,所以一
若想到地,往所不,且日,也就裹足不前。)
  想其「六一歌」,所以成立之初衷,原先也只是了自己收藏、整理方便;後,有所小成,故而希望,能大家分享,大家都方便;更藉由「民、客」的,而使料,日益了持站,最後,也不得不引告,好能有收入,成了「牟利」之。
(民、客者,阿文所之新。有站、、者,之民;
 而只是常或偶而上逛逛看看的,可之客。)

  本是一片好意、善意、美意,因被告反「著作法重、、公」,,好意、善意、美意,全被否、、抹煞、
本是「好事」(ㄏㄠˇ ㄕ),成「好事」(ㄏㄠ ㄕ)。
  「台北市音著作代理人」,依法可向「六一歌」人求,
但解事情,道就只有「」一途?(也怪被多民、客,批「死要」者。)
  要阿文理的,阿文做
一、既往不究。
二、要六一歌人,公道歉。
  以示反「著作法重、公」之行,
  令民、客,有所儆惕。
三、歌,收所有。(作。)
  歌,所有,而非人所有。
四、歌人,歌然,要每月付他一些用。
  但往後的告收入,皆所有。

 ※想人站、撰搜程式、整歌、作、站……
  可得花多少、多少?所以付站人,也是合情合理的事。
  理,可「喜收」,才真的是「大家都」啊!
 
  阿文相信歌人之初衷,不是了要「利」,才成立歌的!
而是因建立歌,人之文化(音)而言,是件有益、有的事。
  台北市音著作代理人,道就只是了「抓反著音作者」,而存在的?
  要有更高的理想、更大的志向啊!
  不要成立「歌」,甚至「、」,都要附上;乃至於未,某首歌的著作止(或所有人,意放授者),都要歌曲附上。
  相信任何作者,都希望自己的作品,「留」人
而不是只藏在家,孤芳自就好。
  生,管利,得家,死後,也是手空空的走哪!
  先哲「求名求世名、利天下利。」
  人生只一世便逝,作品能常存。
  你有,人感你,因你有,是你有,他人利
除非你把施(救困),人家才感你。
你有作品,得到他人的,也能易地,人有利
人家唱你的歌、看你的文章、看你的影、看你的……都能作品中受益。

  再是「有限的」,拿出十元,平分一百人,每人得一千元;平分二百人,每人得五百元……分越多人,每人所得就越少自己也少了十元;然而作品是「限的」,譬如把自己的一篇文章,十人看、一百人看,一千、一、十、百、千千人看,人因此受益,而文章也是自己的,予人分享,而於己何必「吝」人看呢?
  「留」某人的作品,人,在也啥失(少一人,地球是一);但有「留」某人的作品,必使人,愈加富哪!
 
  想想「重、、公」,然保了,著作所有人的利,
但也因此,阻知()的流。(流流散。)
  想一首歌,被在,於作者,到底有何「名利」上的失?
就算附上、,作曲者而言,到底有何「名利」上的失?
除非冠李,把作作曲者的姓名搞了、了,方有其「名」。
除非把成,出歌本,方才有其「利」。
否於作、作曲者而言,可是一「告」,他在「打知名度」呀!
人家「免」你做告,也要「授同意」?
是要成,出歌本利,才求授,方可之,
也才合乎「情理道」嘛!(有,大家分!)
 
      *      *      *      *
 
  有些人,很喜新,到自己的。
  著作法第六十一
「揭於新、,或路上,有政治、,或社上事
 之述,得由其他新、,或由播、或公播送;
 或於路上,公。但明不者,不在此限。」
  著作法,於事述的新,然予大的合理使用空
但是若仔,各家子新的版明,就看到
「未授,不得。」(未同意,禁止。)有的甚至主
「引用新」(超),都得授同意,方可之
其意若未授同意,也就「反重、公」啦!
  阿文想著〔要是一天到晚,有千百,想某新,而要求授同意的人,直叩其,不知道理授的人,不掉、不被死?〕
  去,作家,引用新事件,每每剪,附在中,得保有名、年月日,以明史上,的曾生事件,而非自己瞎掰杜撰的,一向都,是「合理使用」
如今,作法,若未授同意,也就反「重、公」啦!
  有美的新者
「每一新,都是者,辛苦的
 他人什,便就把它取走?
 譬如我院子的,是我辛苦的
 我迎大家欣我的,但要是不我同意,就,
 那就是法,犯了罪啦!」

(阿文只得大意如此,在也搜不到原文,故法「正」的引述。)
  所「者」,即「者」也!人,把人的,下。
跑新,然辛苦,但新容,上,「多是」人的
除非,者另外加以,新事件,那才真有「自己的、自己的作」;
要不然,者,也不是在「述」,人的啦!
把「多是人的」,下,然後「己有」,算什「著作」?
(可多的同一新事件,除了不一外,容都大同小
 其有些「得跑」,或「跑到」的者,也只是考、者的,
 而重新述啦!
 著作法第九第一第四款
 「事之新,所作成之文著作,不得著作之的。」
 因此多不同社的者,互相照、彼此忙,也就不免抄抄去的。)

  新是,文章是知
,是有形的;知,是形的
被人「不告而取」,那真的是失大啦!人到你家,也就看不到了。
一新,被流,於者,或社而言,真有什失呢?
即使被千千人,放在甲的新,也是在;也是甲的新呀!
(除非把甲甲者的新,成乙乙者的新,那才及甲甲者之名、益。)譬如
  黑夜
  甲燃一支火把。
  其他人,也拿火把,要火。
  甲「是我的火把,火是我燃的,所有於我,我不想分你火。」
  ,未免也「太小」了吧!人火,又有什失呢?
  就算人,知甲,而甲背後,偷偷地火
  甲的火把,有什失呢?
  就算被百千人了火,其「火光」,也不分毫啊!
  黑夜,反而因有更多的火把,而更加光亮呢!

 
  新者,,可有付受者?可有「面授同意」,方才把人家的事件、人家的、人家的解,到新?
  一般人,、引用新,在也不是了「商利」
「新」,未授,也要算是「侵」的,
那真的是在阻,(知、常)的流
著作法,在不如此,度地「利」哪!
  新,影售?
  路的普及,乃新媒代的,看的,越越少
好些小社,都在捷站,「免」送,要人搭捷,能「看看」。
如何,能免送?而上子看新,也能免看呢?
因、子,都有「告」收入嘛!
既然新是免人看的,那在哪人看,又有何差呢?
多人,一,公之,就逛逛、看看新;
在也不,「固定只在」某家子「流」;
者而言,於中,在哪看新,也啥差。
若在某,看到的,甲甲者的新,可增加「甲甲者」的曝光率,更加深了印象,形中,也就提高,甲甲者的「知名度」。
甲甲者的「名利」而言,其是「加分」的。
  若子站,明的,能一套「、下」的程式,好看看每一新的「散率、普及率、市有率」,做考,不有利可?
(程式得以新、者、容字、址等,自向茫茫搜~回。
 然,任何者,都必遵守示名、者、,以及源址,
 即使是其它再,也不能除,以利作。)

 
  阿文曾道
「一旦『利』,成『力』,就得很可怕!
 可一些作家,『利』作『力』使,令人得咎(挨告),
 於作而言,在不是一件好事。」
  君可多於「著作」之新
@中文著作仲介,林姓,
 因得授,可印《中基路》之著作;
 私下雇工生,前往影印店,影印考容;
 他後再控告店家,反著作法(重),藉以索取金。
@高生在,放了近四百首的流行歌曲、音,
 被「唱片交流基金(IFPI)」,告上法院,
 遭判刑五月,可易科金,新台十五元。
@公司,,警察播台,播放的音,被音著作代理人,
 控告反音著作(公播放),求七十元。
@台省野前理事〈林英典〉先生,到控告那些
 未授,而使用他人的、生影照片的人,要求高的金;
 所告象,包括生、老、教授……
 前教育部杜正、前高董事殷琪、企界名人舜文等,也都被他告。
 插家智,考他的、昆影照片,因得太像,也被他告侵。
 後,反被人告告罪,法官也他。
 他自著作的「苦行僧」,
 只落了,被人喻「著作流氓、著作蟑螂」的。
 彰化保育人士,林英典主的著作,只看到「利益享」,
 到「文明共享」,因而起,抵制林英典出版品行。

(以上多媒,重新述。)
 
  阿文深信
「人作的初衷,不是了『名利』,而是了『分享』
 了展才能,自人。
 譬如孩童喜,所以常,自己得也很高;
 把拿父母、拿他人看;得好,也就得到,因而中,得成就感。
 孩童不想我,可以我出名、我多少。」

  可
「人大了,失了童心,而得『利』(功利)了起,
 一切都向『』看,得『唯利是』,
 果『利令智昏』,而『利忘』。」

  「重、公(播放)」,真的造就了多,不屑於「情理道」(只想依法行事)的人呢!
 
  阿文
「有商利用途者,都取得面授同意;否,才算是侵犯著作法。
 而任何非利性之、引用,都可以不必,授同意。
@但未明作者、出的,即用、剽之可行
 被後,警告,仍不予以改善者,再依反著作法。
@侵,固然是不法的事、不的事。
 但所的『重、公、公播放』,在有可之。
@仔想,立意然是了,保障著作人之智慧,然而
 重、公、公播放,也阻了、知的流。
 於著作所有人,能有多大的助益呢?
 因重、公、公播放,
 若人性、科技立,究失的!
@角度看,重、公、公播放,其是一『免告』。
(然必明源、出、作者等,且非商利性。)」

  怎呢?
音,「儆猴」之後,大家就不再「免分享音」了?
有使音光碟的售,增加了?
有使得唱片公司、曲家、歌手的收入,增加了?
  如何人性、科技立,究失?
  先哲所「,不如。」
  告「好西,要好朋友分享。」 (自己的西,要怎分享都行;但人的西,可就不好便拿分享!)
  就是人性!人性加上科技品的助
不能,或者法「公」,大家也就「私下」了;
不能,或法在「上」,那就在「外」了。
  身碟,使用便利;智慧手,容量越越大
哪天,千百首歌,都可以全,一支小小的身碟、手面;
要搜、播放,都很便利,有多少人,意花,音光碟片啊?
(光碟片,早就成是一「收藏」啦!)
  如此人性、科技,阻、防止得了?
  ,音公司,大概也只好多歌手「演唱」,好收票
了促,於是就票送一音光碟片。
  著群「偶像歌手」的喜、祟拜,相信演唱,比光CD片,得快、得多。
 
      *      *      *      *
 
  路世界的民、客,人人都「守法」了,不再「重」、不再「公」了(拍拍手)
  ,著作人(著作),也就得「金」了。
  然後呢?
  著作人的收入,也就增加了?能靠「授」,到多少呢?
 
  很多著作所有人,是高喊著「使用者付。」
  好吧!咱就使用者付。
  因路的普及,有不景,致使本籍,市低落;全各家店,收入退,但每月,是得固定支付,一店租、水、人事……
因此,店,每愈下,越越感吃不消
有的乾脆就「束,大吉」了。
  阿文於是,出了主意
以後,出版社的,要想寄放在店出售,都得付「架位租金」
放在架上,手拿不到的,一月,每本收一。
放在架上,手拿得到的,一月,每本收三。
放在入即可之的,以背放的,一月,每本收五;
以封面放展示的,一月,每本收八。
要想放,加上海,特推介的,一月,每本收十五。(然,海是出版社,花印的;若要店,就得付店用。)
  人「使用者付」嘛!的要求,不合情合理? 再人家店的店,每天整理、退;上架、下架,也挺、力的出版社,分一些「置」,也是合情合情;要不,出版社,就自己派到店,去整理自己的吧!
  好啦!出版社了售籍(至少,前的存籍,要出去才行嘛),只好配合店,乖乖付架位租金管出去,也得付。
 
  云「羊毛出在羊身上。」
  出版社,外的增加了支出,要哪呢?
  阿文於是又出了主意
  去的作家,只要把稿子,版社,就可以等著「校稿」,校了三校之後,完稿了,就可以等著拿「版」有的,新一出版,都上市,就先拿版了。
  在,可不行啦!因到店去寄,可得付架位租金呢!
所以作家想要出版社出,就得自行花「打字、、美工、印刷、宣」,乃至「」等真的出去了,大家再分吧!
  下可好啦!等於是作家自己花出,出版社「」
作家要想省,不想出版社,自己可以多一,那就自己、美工……出了,把堆在自己家,自己行,直接找店洽「寄」去吧!
(然,也得付店,架位租金呀!)
  身作家的,想是也那多、精神,去理、美工……出、售的事;但想要出,就得自己花一用出去,堆在家,那可不是法;因此,出的意,也就降低,乃至於根本打消出的念。
  所幸路,有很多、,能作家,有用武之地,好能展露身手,表自己作品,大家欣。
  相信基於「好西要人分享」的人性,任何作家,作的也好,影、、雕塑、音等等作也好,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公於世,大家看到,而非只是「造」,然後「在深、藏高」,而「敝帚自珍」,在那「孤芳自」。
  有一天……
  人「使用者付。」
  各、,了「落使用者付」原,於是要使用者付
就算一月,只要一百元,相信很多人,也因此「得再用、」了。
  如是,作家,想增加曝光率、打知名度、出自己的,又如何呢?
自己一人,也花不了,那多、精神、金,去很多、,好能增加曝光率(一篇文章、照片,,也就累人的了)
於是,也只好朋友「忙」了
「嘿!你的,人那旺,我把文章、照片,到你的,
 替我『告』一下吧!」
  人家什你忙啊?
也交情好的,可以「免」,你打告。
那些交情普通,想外快的,也就
「使用者付!要我你的文章,你打告,可以!多少付一些用吧!」
 
  也曾有人
「搜引擎的搜果面,有『存面』,
 是否成反『重、公』?」

  有人
「搜程、果之重,或存面之重行,
 只是『程式自搜示果,乃目的、意之』,
 故『合理使用』。」

  倘若搜果面、存面,也算反「重、公」的……
其民、客,搜引擎、存面,是受益良多的,若敢判之,
反「重、公」,那真的是有如俗的「得了便宜乖。」
  在,只是一些商家,希望「字」排序,能到搜果的首,而付搜引擎者,如果有一天
  各搜引擎,了「使用者付」原,也跟著祭出要求
「想要本搜引擎,搜到的站、、,都要付用
 否付的公司容,乃至於人,不在搜果示!」

  如是站、、使用者,也道
「我有,人的站、、,或者文章、片、音做宣;
 所以若想我,以超,到你的站、、去的,
 有付告!」

  譬如山林中的,沿途路、看板,好能引客上
路、看板,在人家的土地上,不要告知地主、地主同意?
地主不缺、有交情,或能免提供,但要是想收取用,那也是合情合理啊!
  你意了增加曝光率、增加自己站的人,而付搜引擎者?又意付多少?(付得越多,搜果,排得越前面。)
  相信一般「民」,也不是了「利」,而「」,能省省,不想付搜引擎者;但有利的商家,,恐怕就省不得啦除非
生意早就好到不用再打告,可以不必在意搜引擎,不搜到自家站。
 
      *      *      *      *
 
  回再,於「音著作」的事。
  影音光碟店,因生意越越清淡,於是也比照店
凡寄影音光碟片者,得付「架位租金」……
  音公司於是
「凡歌手想出片的,得自行支付音……光碟……」
  公司,目部,了增加收入,於是提出
凡歌手,要到目中打歌的,都必付。
  播台,也跟著比照理
凡歌手要到目,接受、打歌的,也得付。
  利用、播目,打歌做宣,支一些「告」,也合情合理嘛!
公司、播公司,器、人事、水……什都要啊!
什「免」,你唱片公司、歌手做告?(以前,得付歌手通告呢!)
  云「羊毛出在羊身上。」
  唱片公司,了宣,相信也不得不支付「告」
不以後,每片音CD,可要七、八百。(呵呵!下更人要了。)
  唱片公司,了宣,好提高售量,看看百公司,乃至於夜市,人潮多,於是就找上百公司理、夜市管理,洽道
「忙播放一下,某歌手的新歌,好大家知道吧!」
  百公司理、夜市管理道
「使用者付!要我忙打歌,可以啊!支付告!」
 
      *      *      *      *
 
  如果著作人,在在,都得花,自己打告的
那,所未授,反「重、公」者,
若能「善解」,其是一「免告」,如何不能容忍呢?
  文章、照片、歌曲……作品被人「未授」而、使用了,怎呢?
一、看看有明作者、出、。
  有的,不妨留言道
  「感本人文章、片,替本人宣。」
  若有的,留言就再加上
  「但示作者、出、!
   否,有除本篇文章、片。」
二、看看是否「合理使用」。
  若合理使用,那感他,自己打知名度吧!
  若不合理使用,那就他改善吧!
三、看看是否「商利性」?
  若不是,那就感他,自己打知名度。
  若是,那就通知他文章、片,本人所有,洽授事宜;
  否,有除文章、片。
四、若方,不做改善,再留言「警告」,告之考告。

 
  世,不是只有「法律」而已;做人,求「情理道」
只要非「故意、意」的侵,是「得恕且恕」吧!
  生身人,是福;有智能才,得以作,正好人世,文化,有所不要那小鼻子、小眼睛、小肚、小家子……
被侵,正好展,胸襟器度,德修福;
如是好、好形象,才是人美。
 
                   2013.04.07.日 13:07:17 初稿
 

◇潘文良《公》(2013.04.07.日 13:07:17)
 avun01/post/1324236198
◇潘文良《再公》2013.05.10.五 06:38:04)
 avun01/post/1324407069
 

~~~~~~~~~~~~~~~~~~~~~~~~~~~~~~
■【相】
◇台北音非法歌站「六一歌」之商程。〈2008.04.17〉
 http://www.mpa-taipei.org.tw/News/content/2008-04-17.htm
◇台最大侵歌站,「六一歌」站,
 MPA不排除,站人,提起告。(2008.07.07)
 http://www.mpa-taipei.org.tw/News/Content/2008-07-07.htm
◇著作流氓,雇人影印再索。(合。2011.12.25 02:54)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6803114.shtml
◇搜引擎以程式在路上自抓取料可能面之法律.PDF
 http://jlis.glis.ntnu.edu.tw/ojs/index.php/jlis/article/download/487/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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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不如
 
  《孟子.梁惠王下》
  暴孟子,曰「暴於王,王暴以好,暴未有以也。」曰
「好何如?」
  孟子曰「王之好甚,其庶乎!」他日,於王,曰
「王子以好,有?」
  王乎色,曰「寡人非能,好先王之也!直好世俗之耳!」
  曰「王之好甚,其庶乎?今之,古之也!」
  曰「可得?」
  曰「,人,孰?」
  曰「不若人。 」
  曰「少,,孰?」
  曰「不若。」
 

台: 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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