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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走路建工地上,是看到工地外著一底白字的「工程告示牌」,俗「牌」;「牌」明工地的各基本容,例如工程名、起造人、人、造人、承造人……等。

其中,「起造人」是最重要的之一,一般,「起造人」就是「出房子的人」,也是建物的有者,但上非全然如此。安信建根《 建法》第十二第一明,「建物之起造人,建造建物之申人」。另外,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民事判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7判,起造人名建主管建照之核准、行之管理措施,出建造物者未必一致。
然而,是法予「起造人」的定,而在上的可能,「起造人」有以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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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房屋所有人:白,起造人正是屋主本人,以「自地自建」居多,尤其在下透天住宅工程相常,但都集合式住宅相少。
②出者:有出者也任起造人,可能是建出者,亦可能是股之一;若是合建案,建出者大多能分回部份比例,未有整房屋所有。若是地上案,建出者只有地上建物所有,有土地所有。
③地主:部份合建案由地主建商合作建,任共同起造人,但地主未有全建物所有。
④代表人:有些建起造人只是名上的代表人,上未出建,也非建物所有人,亦非公司人。例如民私人起造的房子,部份父母以子女名申起造人,但若子女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其任。
⑤公司人或法人:《 建法》第十二第二定,「起造人政府公事、或法人者,由其人申之。」部份民企新建的建物,也由公司人任起造人。

⑥信受人:依《 信法》等相法律及契定,可以把土地信予信,定由建公司行「建造照起造人信」,由融信、建公司、建商及地主等四方共同信契,建公司任名上的起造人。在情之下,建公司然名上有起造人,但上是被予建管理、建中及建完成之建物,受到信架保保障的角色。
⑦都更施者:都市更新案施者任起造人是常的情,但起造人不必然是都更施者。
然每建工程情不一,但「起造人」仍是重要角色,在《 建法》中,予「起造人」多明的、任,若有伺候,而其主要可概以下大:
①申照:申「建造照」、「拆除照」、「照」「使用照」,需附申、土地利明文件、工程及明,以及起造人相、文件等。如果申建工程反行法令,起造人有改正的。
②按施工改正之任:《 建法》第三十九定,「起造人依核定工程及明施工;如於工前或施工中更,仍依照本法申理。但不更主要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不更建物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具竣工平面、立面,一次。」

③:起造人申建相照,需按定,例如申建照、照,按建物造或工作物造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如有更,按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除外,起造人需相,例如政部解函定,「父母出建房屋,但却以子女名起造人申建照及使用照,此於父母房屋子女,仍依定申契。」
④限期工之:起造人自得建造照或照之日起,於六月工;於工前,同承造人及造人工日期,同姓名或名、住址、字及承造人施工,申管主管建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期限工,明原因,申展期一次,期限三月。
⑤害:如果施工程中,因故造成或其他害,案情差,起造人、造人、承造人需起之,唯任比例,最往往由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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