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候任、任及任行政官及主要官的保障制度》法案 --澳公民力量明
立法正在的《候任、任及任行政官及主要官的保障制度》法案(以下“法案”),澳公民力量(以下“本”)反促立法,要求立即依法。本表明如下:
一.“法案”有迫切性,立法通
公民力量,根行已有制度,目前已退任的行政官正著不失面尊的生活,即使今年政府,有主要官任,些官多是在十五年前上任的,他已知自己的薪酬福利不包括是次“法案”予的任,按常推,些官不在任即身分文甚或愁潦倒需要著不面尊的生活,更不因“法案”通即污腐化以私以免其退休生活的“後之",因此,目前《候任、任及任行政官及主要官的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有任何迫切性,即使在周二(5月27日)的立法上不通,特政府的管治也不有任何性的影。而且,“法案”在社上已引起了泛,政府在提交“法案”之前有根行法定制度(《公共政策性指引》第224/2011行政官批示)“法案”行,社出反音以後也未能提出有效理除公疑,法案若行通,威特政府的管治威信,因此,本,即使政府拒撤回“法案”,立法也不宜在有公的前提下促通“法案”,立法用其法定力,通法案,即就“法案”的主要容依法。
二.吸引人才理薄弱,法回“自肥”疑
特政府在提交立法的《候任、任及任行政官及主要官的保障制度》法案中的理由述中,相官(特是非定期委任公出身的官)的算方式完全不作解,在社出後才明是了「吸引非公任主要官」。可是,一官任可以取百以至千的,政府竟然有料理由向公交待,法回答如“在主要官是否人才荒?政府想吸引哪一的人才做高官?怎才能打非公?在私人企的管理的薪酬福利何?退休保障何?”一,充分明,政府在“法案”理不充分。
而且,社疑是官度身造的“自肥”法案,政府仍然法解何以吸引人才目的“法案”,不是著眼於未,而是有十五年的追溯期。一任的政府,明白,在法有效服公的前提下,根本不促立法。
三.覆公共行政,反有保障原
特政府在2006年引入公公金制度(第8/2006法律),定所有在法律生效前入的位公,可以自由往的“俸”(即退休金制度)制度或新的公金制度。法例生效以後才入公的只可以公金制度,相於宣俸是政府已、正在走入史的制度。政府非常的反持“俸”制度,理由是“俸”制度公共行政支重,所以才出了新人新制,人制”的理方式,在少官重“俸”制度,整公伍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更重要的是,“法案”的具建,像非定委任公出身的官可以取得薪金百分之三十的,政府解是援引行公退休金的比例,可是,在仍然可以享有俸的公,必每月供款薪金的百分之十十五年,才可以取得自政府的每月百分之二十供款以足其取俸的要求,即比例中有百分之十自公自身的供款,何解非定委任公出身的官可以需供款就能取得百分之三十的?政府在援引大型企需供款即可取得的“金”制度,可有思考,今天所有居民享用的保障制度──《社保障基金》,也定那些往不被入供款的受惠人需要先交供款才可以取得保障,些需要交供款的居民,有很多是近退休年的低下者,因此,“法案”的建,不覆了公共行政,也反有的各用公款的保障原,整社而言,更是不公平、不公的。政府要改一做法和各制度性的原少官提供“免其後之”的保障,涉的社成本、制度成本非常的大,在有公共的前提下,是非常不智的行。
公民力量,任何有社付出的人都得到合理的,包括行政官和主要官,可是,所有用公帑建立的保障制度,必符合公平公的原,必取得公的共。此,本反行的《候任、任及任行政官及主要官的保障制度》法案,促立法程序,即就“法案”的主要容依法,以完善制度。本,立法即,是一有承、科、人民的政府的有之,也是立法反映民意、保法律公平的的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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