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省晋城市“5.17”雇凶案2006年8月21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案的五名被告人王银华、王伟、王永刚、宁晋平和杨品根有期徒刑。人们对此判决并不感到意外。然而,两年后的3月底,就在雇凶风波即将平息之时,“凶犯都释放了”这条消息不胫而走。4月初,王银华的丈夫王英俊三番五次要求晋城市人民医院院长让王银华上班。消息传出,举世哗然,雇凶案在三晋大地再次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记者当年所采写的曾被《知音》等多家媒体以《白衣天使原来是条狼》为题报道过的王银华再次侵入人们的视野。
竞聘失败雇凶害人 凶手丧命疑案大白
赵葆菊和王银华原来同为晋城市人民医院外四科医生,王银华为该科室皮肤专业的实际主持人。2004年2月医院成立皮肤科,赵葆菊和王银华作为科主任候选人在全院实行民主推选,赢得65票的赵葆菊几乎全票当选。而只得了3票的王银华则把竞选失败的一腔怨气撒到了赵葆菊身上,悲剧也从此埋下了祸根。
以后的日子里,王银华曾多次当面辱骂赵葆菊,并和女儿及亲属到医院辱打过赵葆菊。而且赵葆菊还时常接到骚扰电话和辱骂短信,并被匿名信诬告到上级主管部门。这使得赵葆菊整日处在惊恐之中。善良的赵葆菊以为忍一忍就过去了,不料,等待她的却是更大的灾难。
2006年5月12日下午6点,下班后的赵葆菊像往日一样回到家门口正要开门上楼,突然从其背后窜出两名男子,一前一后向其猛扑过来,举拳就打。恰好有邻居下楼开门,大声呼救,凶手才仓惶逃离。赵葆菊认出其中一人就是前一天到医院找她但却没有看病就慌忙离去的男子。
5月16日,又有一名人高马大的男子从赵葆菊所住小区一直尾随跟踪到医院。赵葆菊到医院后,从医院楼上看到该男子已从医院回到对面一辆出租车内与人长时间的交谈之后方才离去。
不明身份的男子不断出现,这让赵葆菊惊魂不定。难道自己得罪了什么人?赵葆菊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在医院几十年对工作兢兢业业,在业务上对同志悉心传授,毫无保留;对荣誉从来都让给同志;对病人总是设身处地能用偏方就不让病人买药,能用普通药物治疗的,就不用贵药;每次医疗下乡,对乡镇和农村医生都有问必答,并将自己珍藏的偏方、秘方和多年行医经验无偿贡献给大家。反复思虑也没找到自己有对不起良心的地方。但危险却是在一步步逼近。考虑再三,赵葆菊向医院领导作了汇报,并同时向派出所报了案。为防止意外,在得到派出所的默许下,赵葆菊将家中的一把水果刀放在自己随时携带的手提包内。
2006年5月17日上午,赵葆菊从所居住的小区出来就发现昨天跟踪自己的男子右手插在裤兜内又在自己身后形影不离,虽然该男子换了一件T恤衫,但其一米八的个子让赵葆菊一眼就认了出来。赵葆菊见状加快了步伐,不明身份男子也在其后紧追不舍,右手仍然插在裤兜内。为了甩掉该不明身份男子,赵葆菊闪身进了路边的一家照相馆,隔着玻璃窗看着该男子走过照相馆,才走出来。出了照相馆的赵葆菊发现,不明身份男子站在前边一家超市门前高坡上,右手仍一直插在裤兜里盯着她,也不知道手里拿的是什么凶器。前边就是医院了,但赵葆菊仍不免心慌意乱,她当即走下人行道,沿着马路放快脚步想甩开超过不明身份男子,谁知刚走过两三米远的时候,那名男子突然向她猛扑过来,赵葆菊一下子惊呆了,自救的本能使她不由自主下意识地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拿出水果刀准备自卫,但那名男子已经扑了过来,并把刀子扑掉在地上,那名男子见状就扑下去抢那把刀子,但刀子还是被赵葆菊抢到。男子见没有抢到刀子,拔腿就往马路对面跑,刚跑几步又猛然返身再次追着赵葆菊扑过来。赵葆菊见状,拿出刀子准备自卫,那名男子猛扑过来扑在了刀子上。赵葆菊见状就舍命向旁边大酒店门口的警车跑去,不断喊着“快抓坏蛋”、“快抓坏蛋”。那名男子见到警车,慌忙逃窜,自行打出租车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赵葆菊打电话报了警,即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走。
案情重大,社会上议论纷纷,各种猜测不断,晋城警方当即成立专案组围绕死者身份进行秘密排查,民警根据死者身上特殊的纹身和从死者身上发现的匕首、他人银行卡和身份证,查证了其系盗抢人员,通过这一线索,最终确定了死者的身份:名叫王城,无业,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小河镇人,曾因盗窃罪于2001年至2005年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期满获释。专案组顺藤摸瓜,很快抓获另5名犯罪嫌疑人:王银华(女,1953年生,大学文化,晋城市人民医院职工)、王伟(女,1985年生,小学文化,晋城市自来水公司二水厂职工)、王永刚(男,绰号老棍,1976年生,初中文化,泽州县水东乡磨山底村人)、宁晋平(男,1969年生,小学文化,武乡县洪水镇宁家村人,曾因抢劫、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被判刑,2005年刑满出狱)、杨品根(男,1981年生,小学文化,陕西省旬阳县下河镇东河村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入狱,2004年刑满出狱)。
一审判决无有二审 异地再审扑朔迷离
案发后,赵葆菊随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被刑拘后,晋城市人民医院300多名医务人员自发给司法机关写联名信,信中说,赵葆菊从医二十多年来,始终将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是一位称职的好大夫。近来,多次受地痞流氓的骚扰和袭击,恳请司法机关明察秋毫,尽快查明真相……
2006年6月9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确认死者王城受雇行凶侵害他人,罪责自负。赵葆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场释放。
2006年7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五被告以寻衅滋事罪向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04年期间,王银华因和赵葆菊在工作中发生争吵,曾提出让其侄女王伟的男朋友王永刚出面吓唬赵葆菊给其出气,当时王永刚未答应。2006年初,王伟因买房一事求助于王银华,王银华称“就王永刚这样的还想买房子,一点事都办不好”。王永刚得知此事后,为讨好王银华,于2006年5月初,与被告宁晋平联系,请宁帮忙找人“教训”赵葆菊,并承诺给1000元报酬。宁晋平同意后,随后联系了被告杨品根、李波办此事。后王永刚同王伟讲雇上人了,并问对赵葆菊教训到什么程度。王伟就去征询王银华意见,王银华说“教训赵葆菊打她两下,别把人打坏了,出出气就行了”。王伟将王银华的意思转告给王永刚,并由王永刚转告给宁晋平,宁晋平又转告给杨品根、李波等人。2006年5月12日下午,杨品根、李波二人在王永刚带领下在晋城市人民医院对赵葆菊进行辨认。随后杨、李二人又跟踪赵葆菊到赵所住的单元楼下单元门前,找茬欲殴打赵葆菊,因赵葆菊的邻居在场,杨、李二人不便下手,遂逃离现场。后杨品根又对王城说起此事,王城便积极参与进来。2006年5月17日上午6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杨品根、王城来到赵葆菊所住小区门口,等待赵葆菊,7时30分左右,发现赵葆菊从家中出来,杨品根告诉王城说那个女的就是赵大夫,王城便跟踪过去,在行凶时身中一刀伤及肺部而亡。
2006年8月21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王银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王伟有期徒刑3年。被告王永刚有期徒刑3年。被告宁晋平有期徒刑2年和杨品根有期徒刑2年。
众被告不服,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在足足等待了一年多时间,晋城中院的二审迟迟仍未有动静。一直等到2008年,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消息像长了翅膀很快传遍了晋城市,“5.17雇凶案的凶手全部无罪释放了”,在该案二审仍无结果的情况下,突然被指定在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赵葆菊一家听到这个消息时,怎么也不相信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但事实是残酷的,消息是确实的。而且在4月初,王银华的丈夫王英俊还三番五次要求晋城市人民医院院长让王银华上班。
作为受害者,赵葆菊震惊了,事实如此清楚,怎么竟会这样一波三折呢?
2006年第75期《晋城法院信息》从侧面揭开了冰山一角。该期《晋城法院信息》披露,王银华上诉后,晋城中院以该案在晋城有较大影响,且案件适用法律上存在疑难为由,晋城中院专程从省城太原请来五位“专家学者”对此案的具体事实、情节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专家们”认定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银华与凶犯王城之死不负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省检察院逆转案情 民众惊呼专家震惊
实地采访时,晋城市许多群众谈及此案难以掩饰内心的悲愤,痛骂不止。更有甚者 说,能把如此明了的案子翻过来,说明王银华的丈夫王英俊真是个不简单的人物。
据悉,王英俊是晋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兼晋城市人防办主任。“在晋城,人防办主任是个举足轻重的人物。”采访时,晋城一位不愿露姓名的知情者说,“晋城人防办每年收取的人防费450多万元,而且在收取费用时弹性很大。另外,人防办办公楼出租收费,地下防空设施出租办酒吧。王英俊掌握着大量的资金。人家有钱好办事。”
据悉,2007年春节前,王英俊给晋城市中级法院每个科室送现金,美其名曰:上面发的奖金。当时,法院一位工作人员曾笑言,他给法院发的哪门子奖金。
人们正在拭目以待等待案件结果的时候,山西省检察院也传来了被告王银华无罪而赵葆有罪的决定。
在指定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的同时,2008年3月28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也莫名其妙地给晋城市检察院发来省检察院检委会的决定:经2008年3月25日省检委会议决定:王银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赵葆菊构成故意伤害罪,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该案的被告如果宣布无罪,国家则须对其进行国家赔偿,有关责任人也可能受到错案追究。也就是说,如果王银华等人确实无罪了,那么就是晋城市有关部门办错了案,应该对其进行赔偿。
那么,王银华等人到底有没有罪?其行为是不是寻衅滋事?赵葆菊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呢?记者带着疑问走访了相关专家。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唐秀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兜底性罪名,在主观上表现为公然藐视社会法规和公德的心态,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发泄不满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犯罪。在情节方面具有恶劣性和严重性。寻衅滋事的犯罪一般情况下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但我国刑法并没有排除对特定主体的无事生非或小题大做的随意殴打、辱骂等寻衅滋事的惩处。本案中的被告人王银华因为竞选失败而雇人在公共场所公然行凶教训他人,殴打他人,是因为其存在着严重的公然藐视社会法规和道德的主观意识,一个道德观念健全的人,绝对不可能因此而小题大做去随意殴打他人。王银华雇凶并造成了王城死亡属于寻衅滋事的恶劣情节和严重后果,那种认为只有受害人一方出现死伤后果才能视为情节恶劣严重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王银华雇凶的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恐惧和不安全感,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河南乾元昭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乾分析道,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须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从本案来看,赵葆菊的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只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由此,赵葆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同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作出无限度防卫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符合针对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暴力犯罪内容实施的防卫行为,即使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其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讲,赵葆菊的行为,完全符合了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是一种实施无限防卫权的行为,她所面临的正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暴力犯罪。因此,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
河南大学一位资深法学教授认为,从当时具体情况来讲,一个弱女子,面对一个人高马大、不知道比自己要凶残多少倍的正在行凶的歹徒进行反抗,本身就需要多大的勇气啊!赵葆菊在多次被跟踪、辨认并受到人身威胁的情况下,面对歹徒的突然行凶她随时有被打伤甚至被打死的可能。在如此被动的突发局面下,是很难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的,不可能再从容不迫的选择合适的防卫手段和方法,这种在一瞬间做出的条件反射行为,也很难掌握反击的部位和强度,而如果一味强求防卫人像医生那样找准部位,像法学理论上那样掌握反击强度,实在是不可能的。
我们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出发点,如果没有首先实施的不法侵害,也就不会有死亡后果的出现。赵葆菊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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