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 twm 2012-09-17 17:33:06 +08:00 鄙视一帮sb暴民 |
2 DeepBlue 2012-09-17 17:39:42 +08:00 以一己意志强暴他人财产,反日暴徒与日本人何异? |
![]() | 3 iqav 2012-09-17 17:48:56 +08:00 今天出去买菜的时候见到一家饭馆写着:……抵制日本,拒绝日本人用餐…… 我忽然想到,如果全民抵制日本人,不管是超市,餐厅,饭馆,还是卖菜的菜农,都抵制日本人。 那在华的日本人岂不是要回国吃饭?哈哈哈 。 |
![]() | 4 greatghoul 2012-09-17 18:08:12 +08:00 @iqav 人家不会自己做饭呀,超市还能根据长相知道一个人是不是日本人。太天真了。 |
![]() | 5 x86 2012-09-17 18:24:34 +08:00 ![]() 一群SB刁民,吃地沟油的命,操中南海的心 |
![]() | 6 Air_Mu 2012-09-17 18:35:38 +08:00 这群二逼从来没想过在日本也有大量旅居的中国人。 或者他们根本不屑于想。 |
![]() | 7 deanguqiang 2012-09-17 19:01:46 +08:00 人家只是趁机发泄或者趁火打劫罢了,和民族大义半毛钱关系没有 |
![]() | 8 Cwind 2012-09-17 19:17:08 +08:00 ![]() 让这帮人做出暴行的根本不是那脆弱的爱国心,而是对这个社会病态的恨意。好像自己是这个社会不公的最大受害者,好像其他人都亏欠自己。 |
9 MayLava 2012-09-17 19:29:51 +08:00 觉得这个网站很好。对楼主表谢意。 |
![]() | 10 T_Seed 2012-09-17 19:35:37 +08:00 坐等好戏。 |
![]() | 11 icarian 2012-09-17 20:38:14 +08:00 新浪动手了? ![]() |
![]() | 12 aveline 2012-09-17 20:39:24 +08:00 lz执行力很赞啊 |
![]() | 14 icarian 2012-09-17 23:20:09 +08:00 |
![]() | 15 kojp 2012-09-18 00:50:55 +08:00 友情提供大约200张照片。和你的略有重复。需要的话留下鸡妹儿~~~ |
![]() | 18 yutify 2012-09-18 04:36:41 +08:00 支持晒这些人的嘴脸 |
![]() | 20 E2gCaBAT5I87sw1M 2012-09-18 07:43:31 +08:00 |
![]() | 25 drej 2012-09-18 09:31:14 +08:00 我觉得,旁观甚至于叫好,本身还可以算作是个人自由的范畴,个人可以鄙视,但并没有违法。 建议只暴露每张照片中的动手者的相貌,其他人做模糊化处理。 |
![]() | 26 haohaolee 2012-09-18 09:40:28 +08:00 还有个问题在于,怎么保证上传照片的真实性。已经有人指出一些照片是旧照片或者不相关的照片 |
![]() | 27 feinux 2012-09-18 09:41:54 +08:00 ![]() @MayLava 说的好。 这帮人根本不在乎爱国不爱国,也不在乎对方是韩国还是日本。重点是: 1. 有发泄的对象/理由。(日本/钓鱼岛) 2. 有群体支持。(所有号称反日的人) 3. 不用太担心法律追究。(到时候顶多抓几个典型处理处理) 4. 可以做自己内心想做但是不敢做的事情。(Q爆妇女,抢劫商店,打砸别人的财物等) |
![]() | 28 hyh1048576 2012-09-18 10:55:22 +08:00 ![]() |
![]() | 29 lhj2100 &nbs; 2012-09-18 11:32:44 +08:00 |
![]() | 30 koon_kai 2012-09-18 12:27:56 +08:00 LZ的做法很好,大力支持,让那些违法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吧 |
![]() | 31 youdu 2012-09-18 12:55:13 +08:00 仇富 |
![]() | 32 sectic 2012-09-18 13:07:48 +08:00 跟五四一个样。 |
![]() | 33 icarian 2012-09-18 15:52:18 +08:00 @linuz 楼主自建的网站不适用于新闻媒体的隐私权伦理,你非要联系违反什么相关法律,就只有《民法通则》,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照片在新闻媒体刊登也有其必要的理由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
![]() | 34 icarian 2012-09-18 15:56:19 +08:00 补充一句,关于《民法通则》公民肖像权的规定,只有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 | 35 depress 2012-09-18 16:24:11 +08:00 赶紧ping了一下... |
![]() | 36 linuz 2012-09-18 16:59:14 +08:00 @icarian "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 自己的网站不是新闻媒体吧?围观的人在犯罪么? |
![]() | 37 ming 2012-09-18 17:17:18 +08:00 @linuz 新闻报道使用独立于特定意义公共事件的肖像,属于权利人可依个人意志决定而自由支配的私人领域,违背肖像权人意志而利用其肖像,都可能被视为侵权。除非对肖像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时,则可以阻却违法性。例如:新闻媒体对出席公共场合或参与公共事件的自然人的肖像进行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新闻媒体为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对不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通过刊登图片的方式予以谴责,亦应视为对其肖像的合理使用。 |
![]() | 39 napoleonu 2012-09-18 17:30:07 +08:00 支持LZ,围观的人不仅犯法,还是二逼。 |
40 quora 2012-09-18 17:35:08 +08:00 我只会自己不买日本的品牌。不会要求别人与我一样。大家各有各的选择。 我的钱,我要怎么花不需要别人来指点吧? 我不喜欢日本只是我个人的决定。 你们可以不同意 但无权谩骂我。 相反也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