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煎蛋被抄有感
作为网站,是否有权利主张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版权?
抑或之前有授权?
1 master Jun 3, 2015 煎蛋好像并不是UGC吧。。。 |
2 rayps Jun 3, 2015 煎蛋是 ETC |
3 sefemp OP ETC是啥? |
5 kiritoalex Jun 3, 2015 via Android 煎蛋那个应该是网站保留所有权(毕竟翻译是属于劳动成果的) |
6 shoumu Jun 3, 2015 我看知乎上好像是用户的吧 |
7 sefemp OP BBS是UGC的一种吗? 这种版权该如何界定? |
8 wy315700 Jun 3, 2015 UGC内容著作权属于用户,但是用户无条件授权网站使用内容。 参考微博的TOS |
9 Quaintjade Jun 3, 2015 via Android 看TOS,比如百度 |
10 jadecoder Jun 3, 2015 有的网站的TOS很无耻,比如人人网以前就写的所有内容的版权属于网站,但是应该没有法律效力 |
11 wy315700 Jun 3, 2015 |
14 wy315700 Jun 3, 2015 @jadecoder 跟合同还真不一样,网站可以随时更改TOS,而不需要用户确认。 (如果您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或访问服务,即表示您同意接受修订后条款的约束。) 这个是dropbox的用户协议。 然后显失公平合同最终还是得对簿法庭,法院说了算。 主要的问题是国内大部分人都没有看注册协议的习惯,一般都是看都不看就点了确定了。(比如那个著名的QQ号所有权是腾讯公司,而不是用户) 国外的话,很多人会把协议打印出来,仔细看完。 |
15 jadecoder Jun 3, 2015 @wy315700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05/05/c_127765092.htm 在日常生活中,网购平台一般在用户注册过程中,会将有关购物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可在日后交易中反复适用的约定条款设置为必读项,用户只有在勾选诸如“我已阅读上述约定并充分理解”之类的选项后方能进行下一步注册。这些条款,在日后的购物过程中网购平台不再主动提示,而在双方发生争端时平台方又会以用户事先已经同意协议内容加以抗辩,主张事先约定应当适用于注册后发生的每起交易。 从性质上看,此类所谓用户协议符合“一方为重复交易预先拟定”的特征,属于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保护格式条款提供者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相对方因不能充分参与合同拟定,而可能发生的权利受到不正当排除的不利局面。 -------- “国外很多人把协议打印出来看完”这种说法够科幻的,“I have read and agree to the Terms” is the biggest lie on the web. 这句话也不是中国人发明的。 |